深圳雲璽錦庭項目銷售時要求購房人提供資金證明,被罰510萬……

12月19日,深圳市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寶住建罰〔2023〕54號)。

決定書全文如下——

深圳市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寶住建罰〔2023〕54號)

名稱:深圳市榕江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7541

法定代表人:陳*光

地址: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廣深公路邊寶民二路********

經查實,深圳市榕江實業有限公司系雲璽錦庭項目的開發企業。2023年7月至8月期間,你公司在雲璽錦庭項目銷售活動中,對購房人附加購房必須提供資金證明的不合理條件,共計51名購房人購買該項目51套商品房過程中被你公司要求提供資金證明,損害了購房人權益。我局已向你公司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爲通知書》、《責令暫停銷售通知書》。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關於雲璽錦庭項目情況說明》、《深圳市房地產認購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爲通知書》、《責令暫停銷售通知書》、《整改複查意見書》、詢問筆錄、詢問記錄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爲違反了《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銷售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損害購房人權益的行爲:(五)違背購房人的意願,搭售其他商品、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取費用,或者附加購房人提供資金證明等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規定。

本局於2023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深寶住建罰預告知〔2023〕55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對此,你公司未作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

根據《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七)項“違反本辦法,有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停銷售,按違法行爲涉及商品房數量每套處10萬元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你公司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壹拾萬元整(5100000元)。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知)》。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60日內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6個月內依法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深圳市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

(圖源:深圳市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