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患病需他就近照顧 求終止收養!迴歸本家心願達成

生父患病需要他就近照顧,聲請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男子迴歸本家心願達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的叔叔阿華(均化名)未婚無子嗣可奉養、照護,而且身體有殘疾,因此收養他跟堂弟爲養子,而阿華在2018年過世,阿國與養弟均有繼承遺產。阿國表示,生母已經過世多年,而生父因患有慢性病須由他人長期照顧,因他住的較爲相近,爲求便利照護所以想回原生家庭,因此依法聲請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阿國指出,養父是他的二叔,因爲年紀大還有耳朵重聽,加上僅剩一隻眼睛,祖母希望他與堂弟能幫忙照顧,因此與堂弟一起被收養,那時他已經30多歲,養父過世前,安養費用是他與養弟各分擔一半,繼承養父的房地是祖產,現在由他的生父居住。

阿國的本家兄弟到庭表示,阿國由二叔收養,當初是祖母的意思,當時二叔還有收養堂弟,後來二叔進入安養院,由阿國及堂弟共同支付費用,而且二叔已過世多年,現在生父因爲有慢性病,就由阿國就近照顧,他同意阿國迴歸本家,以兒子身分較爲妥適照顧。

法官考量,阿國與養弟共同繼承的房地,長年供阿國的祖母、養父居住使用,直至養父死亡後由他們繼承,迄今也未處分房地,可認當年成立收養目的,是由阿國照護身有殘疾、未婚無子嗣的阿華,現在阿國對養父法定義務即告終了。

法官認,原本的收養目的已達,縱然阿國有繼承遺產,應無違背當時收養目的,而房地現由阿國的生父居住使用,就算阿華生前未收養阿國,在阿華死亡後也是由其手足,也就是阿國的生父爲法定繼承人,房地仍是由阿國的家族繼承,堪認本件終止收養尚無顯失公平之情事。

法官審酌,阿國聲請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視爲了照顧生父並回歸本生家庭,其動機並無不當,也查無終止收養有何顯失公平,而使現尚生存者之權益受到損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終止與養父阿華的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