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長救人殉職 空勤直升機正副駕駛二審無罪

海巡署特勤士官長柯博承六年前搭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救援海上身體不適貨輪船長,吊掛時撞擊海面重傷殉職,時任空勤總隊臺北基地AS-365N型空中巴士直升機正、副駕駛員呂文斌、黃順河及機工長陳建宏,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判無罪。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柯「帶速入水」非三人能防免,昨駁回檢方上訴。

因一、二審皆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方上訴受拘束,可望無罪確定。柯的母親、妻子及雙胞胎女兒向空勤總隊請求國家賠償,高院認爲空勤總隊在花蓮、臺中基地還有具夜間海上吊掛能力的UH-60M直升機可供派遣,空勤總隊有過失,今年五月一日判賠一一三八萬元。

高院認爲,呂、黃、陳以吊掛觸水方式排除卡滯,較炸斷鋼繩更能保全被害人性命;航機機身「空速」與吊掛鋼繩下「地速」不一致,雖空速已降至最低,但吊掛接觸海面時仍具相當地速,致柯帶速入水受創,非三人能防免;空勤總隊給予機組員訓練只是控制、判斷空速,無從解決空速與地速不一致問題,難要求三人負過失之責。

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傍晚,蒙古籍貨輪印尼籍船長在彭佳嶼海域失去生命跡象,柯搭直升機救援,搭吊籠下降將船長送上機。

機組員多次吊掛柯回機艙無法成功,第六次作業時太陽已下山,四周毫無光源,吊掛纜繩擺盪卡住直升機起落架,直升機兩度下降又迅速爬升致柯撞擊海面,吊掛回機艙已休克昏迷;柯頭部沒有保護鋼盔,救生背心撕裂,全身內臟器官、腦部損傷及頸椎骨折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