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國防戰力不能只靠軍武 還要有軍法(翁曉玲 )
軍事審判制度變革十年來,由普通法院接手審理軍事案件後國軍軍紀崩壞。(示意圖/達志影像)
自蔡英文政府執政以來,兩岸政治關係緊張,軍事衝突風險攀升,臺海戰火隨時一觸即發。蔡政府不思以柔性緩和的對話溝通方式來降低兩岸敵對情勢,而是採取硬碰硬、軍備較勁的作法,不惜斥資上千億美元購買軍武,幻想臺灣軍事嚇阻力量會因此提升。不僅如此,爲彌補兵源不足的問題,原本只須服役4個月的義務役役男,明年起將延長服役年限至1年,而且未來亦可能編列於主戰部隊,成爲主戰兵力,看來役男上戰場,並非不可能。
只是提升國防戰力之事,單憑大量採購軍備和調整兵力結構顯然是不足的,若無訓練有素、優質精良的作戰部隊和守備部隊,縱有先進強大的高科技武器裝備和充裕兵源,亦難以有效提升軍事戰力。因此高素質軍隊和軍人絕對是建構優質戰力的先決條件,而專業化訓練與嚴明軍紀則是成就優質軍隊的關鍵要素。
自2013年發生洪仲丘事件,《軍事審判法》暴衝修法,一舉廢除了承平時期適用軍事審判制度以來,近十年違反軍紀和失職的案件屢見不鮮,臺灣軍心浮動、軍紀渙散的情況相當嚴重。僅以近期發生的幾起違紀和失職案件爲例,例如新兵打羣架事件、中士持榔頭打中校大隊長、軍方試射練習彈砸中賞鯨船、海巡南投艦撞進基隆港碼頭和官兵盜賣飛彈發射筒等事件,讓人看了瞠目結舌,不禁搖頭嘆息,這樣的國軍,民衆可以寄予厚望,委以保家衛國的重責大任嗎?
蓋軍紀涉及組織管理與秩序維持,需要人治與法治相輔相成,才能發揮成效。人治講的是領導統御,法治國家軍隊的領導統御不僅應依循法律,還須要有健全的法治與司法支撐,才能維持紀律與凝聚士氣。如果司法與法律制度無法提供軍中管理階層一個清楚明確的管理和訓練授權,以及實施適法管教行爲的充分保護,想要軍隊有良好的風紀和秩序,無疑是癡心妄想。
看看軍事審判制度變革十年來,由普通法院接手審理軍事案件後之處理情況,就不難理解爲何國軍軍紀崩壞的原因。早有不少軍事專家學者提出警示,司法機關無視軍法案件之特殊性和保護法益之差異性,而以一般案件之心態處理軍法案件,以致常發生輕判、誤判軍事案件和檢察官消極偵察不起訴的情形,實已嚴重影響軍隊紀律和士氣。 就以逃亡罪、抗命罪和對長(上)官施強暴脅迫罪之判決量刑爲例,各地法院幾乎全是輕判,而且多以「罰金」取代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那些逃亡、打人施暴等違法犯紀的官兵只消繳錢了事,回到部隊頂多受懲罰處分,此等司法制裁,根本無助於軍紀維持。
軍隊是一個獨特的組織體,具有特殊的職責和要求,故對於軍人違法犯紀之事件,應有司法專責機關和人員審理方爲適當。2013年《軍事審判法》修正後,司法院即表明,考量部分軍事案件涉及軍令、軍紀、軍律及軍事統帥等專業,將於各地法院設置專業法庭並加強專業法官職能訓練,以建立公正、合宜之軍法,實現司法權一元化、軍法改革和維護軍紀之目的。但事隔十年,司法院至今並未獨立設置「軍事專業」法庭,亦未公佈取得辦理軍事專業案件資格證明的法官名單,更別說是打算規畫成立軍事專屬法院。
軍審制度改革十年,成效不如預期,不僅未達保障軍中人權的目標,還對國軍紀律與士氣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實謂是一項失敗的改革。當務之急,司法院應該積極規畫強化司法機關人員的軍事素養和專業知能方案,同時亦不妨參考國民法官參審制度,引進軍法官參審制度,讓軍法官和司法官共同協力審理軍法案件,不僅可提升軍法案件判決品質,亦可彌補司法機關軍事專業不足之缺憾。
(作者爲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