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自由付代價 賴清德劍指人心(官瀚雲)

賴清德表示,520就職後的重要工作是進行社會改造洗滌人心,被質疑搞「臺版文革」。(示意圖/資料照/黃世麒攝)

準總統賴清德4月6日出席鄭南榕先生百年冥誕「100%言論自由,鄭南榕和自由時代」特展開幕記者會時表示,他520就職以後將致力於「國家重建」、「社會改革」、「洗滌每個人的人心」等,並強調「自由是要付出代價」的論點,震撼國人。

賴清德大言不慚誇誇論斷要「洗滌每個人的人心」。相信很多國人會捫心自問:「我的心有什麼需要洗滌的嗎?」「我的人生有哪些污穢嗎?」並且開始懷疑自己的心或過去所做的事是否有哪些不妥而需要洗滌?確實令人費思量!

賴清德劍指「每個人」,因此,在他眼裡每位國民心靈都需要洗滌,舉國無一人可以倖免置身事外。我們不禁要問:在民進黨八年執政下,過的是怎樣的生活、懷抱怎樣的心靈和思考模式纔會需要洗滌?身爲即將成爲國家領導人的賴清德卻如此霸權專斷,一竹竿打翻一船人的思維與言談,斷定每個人的心都需要洗滌改造。這是多麼可怕的疑人論啊!實在令人不寒而慄。

我們如何讓上位者瞭解:我的人生儘管平凡,但自勵自勉安分守己,實在不需要國家或政府花費社會資源洗滌!更不需要再教育來改造思想!

這一段談話的字裡行間反映的是賴清德以高高在上家父長的高傲立場,指指點點要民衆如何如何,完全無視於「民惟邦本,本固邦寧」,一切施政應以民意輿論爲要。我們完全看不到這位未來的國家領導人具備「謙卑、再謙卑」的胸襟、識見與精神,真誠的反省過去蔡英文政府的政策作爲,並廣納諫諍瞭解民之所欲,進而對未來提出可企及的願景。

談到賴清德說的:「自由是要付出代價」的意涵。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在1941年國情諮文中提出所謂的「四大自由」,即「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更重申了這四大自由的重要性。

我國大法官在民國89年7月7日發表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文:「言論自由爲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亦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國家的功能是要保護人民有言論的自由,這種自由應日益放寬,其限制應隨着社會發展而越少,才能讓民隱上達天聽。

民進黨政府應該檢討的是如何減少、修正各種對自由的限制和設置的障礙,還給民衆一個能夠免於恐懼的政治參與,有更大的空間要求政府探求民瘼,爲人民謀最大的福祉和利益。更進一步說,政府要建立更開放的社會,尤其是提供充分的資訊,尊重民衆「知之權利」與「言論自由」,俾讓民衆的參與更具意義和效能。

總之,如何擴大「公民社會」並使之能夠蓬勃發展並制衡政府,這纔是全民作爲國家主人之所繫。

過去,民進黨政府假借兩岸衝突和認知作戰,制訂法律和發佈命令,導致對自由的限制與障礙,甚至戕害言論自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20年11月18日對中天新聞臺作成不予換照之行政處分,經過逾3年的訴訟救濟,中天新聞臺對 NCC相關訴訟已16勝,NCC是否應正視這些判決而還給中天頻道呢?遺憾的是,NCC迄今仍拒絕承認錯誤接受各項敗訴的事實。

此外,NCC是否確保新聞資訊的自由?是否真正尊重人民「知之權利」與「新聞自由」?政府是否有執行的效能?又是否誠摯地依法行政?是我們必須審視的。

作爲民主開放社會代表,美國的作法是積極立法保障資訊自由。美國不只是在1791年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白表示國會不得制定任何與剝奪新聞自由有關的法律,且在1966年制訂「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明言倘有機密之不能公開乃僅爲保障全體國民之安全與利益,政府必須儘量縮小「機密消息」的範圍,提供足夠的消息,以滿足人民合理的資訊需求。1977年更通過「陽光法」(Sun Shine Law),確保政府資訊適度公開和採訪自由。

已故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都華(Potter Steward)1975年根據新聞傳播媒體在現代社會的重要功能,提出了「第四權理論」,主張憲法所以保障新聞自由之目的,即保障一個制度性的新聞傳播媒體,發揮應有的功能,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作爲監督政府的「第四權」以防止濫權。如果媒體鎮日處在被吊銷執照或關臺的恐懼中,導致寒蟬效應,求自保尚且不可得,更遑論闡揚社會功能的天職!

在民主國家中,人民對政府政策的內容及執行的情形享有知的權利,也是必須被保護的基本權利,政府更有將上述資訊告知人民的義務。近年來各國紛紛制訂「國家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或「資訊自由法」,規定政府所保有之資訊應對國民公開,俾讓公共資訊能自由流通,以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和「新聞自由」,公開政府資訊系不可動搖之基本原則。

然而,我政府卻不斷橫加各種對自由的枷鎖,包括制訂類似《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授權NCC、文化部「平時調查、戰時管制」來掌控傳媒。尤有甚者,餵養網軍及側翼打擊異己,或肉搜查水錶,或移送法辦。試問: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嗎?

美國第三任總統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說過:「在有政府而無報紙與有報紙而無政府二者之間作一選擇,我會選擇後者。」緣?,可以得知媒體監督功能是何等重要。

故中央研究院院士李鎮源教授儘管主張臺獨,但對去除對言論自由的枷鎖仍不遺餘力,在76歲高齡時成立「100行動聯盟」,主張廢除刑法第100條。

「100行動聯盟」認爲內亂罪根本是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故應予廢除。當時只要主張臺灣獨立與親共者的言論與思想皆觸犯此條文,直接或間接造成白色恐怖,許多人士因此鋃鐺入獄。經過李教授等人的努力,於1992年政府決定修法,將條文中「而着手實行者」之文字修訂爲:「而以強暴或脅迫着手實行者」,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與思想犯的人權。

1984年,中華民國仍處於動員戡亂時期軍事戒嚴,鄭南榕與友人創辦了黨外運動雜誌《自由時代週刊》,大力批評時政,他認爲臺灣獨立的主張也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一部分。2016年12月,行政院覈定鄭南榕逝世日爲「自由言論日」,以紀念鄭南榕捨身捍衛言論自由,並希望讓民衆瞭解言論自由的意義與價值。

然而,時隔40年後,執政的民進黨準總統賴清德卻公然呼籲「自由是要付出代價」。請教賴先生:難道要人民與媒體對「自由」產生畏懼而不得不放棄,以免在享有「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的同時,必須付出代價?慎思之,莫不蚤夜惶惶無以終日!

(作者爲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