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產品明年5月起全面禁止輸入 違者最高罰30萬

在臺灣仍有些許老舊房屋頂使用鐵皮加蓋採石棉材。(本報資料照/趙雙傑攝)

自1989年起石綿遭公告爲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逐年限制石綿使用用途,2018年1月1日起除了用於研究、試驗、教育外,其餘用途均已禁止,爲能進一步管制境外含石綿產品輸入,並依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協定,環保署公告於明年5月1起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全面加強國內含石綿產品管理,違反者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環保署表示,石綿纖維直徑極其細小且不溶於水,急性暴露可能造成眼睛及皮膚刺激和咳嗽,慢性吸入石綿則會累積於肺泡無法排除,最終發展成石綿肺症或肺癌等癌症,逐步限用、禁用石綿已爲國際趨勢。

公告提及,除非爲了保護民衆和軍事用途所必須、或作爲研究、試驗、教育用途或無法取得不含石綿成分產品替代品,也應出具證明文件,經審查覈準後纔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