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終止收場 遺囑信託前路何方?
在財富管理的版圖中,“新手”遺囑信託目前處境尷尬。
2018年業內首次實現零的突破以來,遺囑信託業務雖歷經數年發展,但其步伐卻顯得頗爲遲緩。據《中國信託業發展報告(2023—2024)》,截至2023年底,我國財富管理服務信託總規模超過5萬億元。而在這一龐大的市場中,僅萬向信託一家機構落地了遺囑信託業務,且業務總規模不滿億元,佔總市場份額的冰山一角。
遺囑信託,憑藉其低成本、低門檻以及高度的靈活性,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爲財富的代際傳承開闢了一條新路徑,也爲當事人提供了財產規劃與事務管理的又一選擇。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遺囑信託卻面臨着重重挑戰。有知情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曾引起廣泛關注的“國內遺囑信託第一案”,最終因受託人與受益人的選擇而終止,當事人依舊按法定繼承完成了財產分配,側面反映出民事遺囑信託仍面臨着難被接受的困境。
此外,遺囑信託的落地還要面臨遺囑有效性確認、信託登記制度完善以及信託稅制構建等複雜的法律、財務及稅務障礙,這無疑限制了遺囑信託的靈活性、維持身後財產控制等積極效用。
在這樣困境之下,遺囑信託又將何去何從?
遺囑信託第一案以終止收場
由於信託業務的隱秘性,被大衆所知悉的信託案例多爲出現糾紛的信託,於2019年被裁判的“國內遺囑信託第一案”,就是這樣的一個案例。
從裁判文書上可知,2015年居住在上海市的李某自擬了遺囑,在遺囑中李某明確表示,不分割名下遺產,而是成立“李某家族基金會”,指定妻子欽某和三名兄弟作爲受託人,子女親屬爲受益人,並詳細規劃了財產的管理與分配方式。
李某名下資產多樣,包括1000餘萬元金融投資產品,還有位於上海金家巷、青浦練塘前進街以及海口的三套房產。
值得一提的是,李某在自書遺囑中並未出現“信託”“遺囑信託”等字樣,而是在出現糾紛後,法院通過遺囑內容,探究被繼承人的真意方認定遺囑信託。這一細節反映出,在實踐中遺囑信託的認定標準在專業法律判斷與大衆認知之間存在差異。
令人扼腕的是,在遺囑信託執行過程中,矛盾逐漸顯現。先是受益人之間因信託財產金額爭議於2019年對簿公堂,而後部分受益人對受託人是否妥善履行職責產生質疑,又於2020年再次引發訴訟。
北京浩天(西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瑩律師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說道,這是民事信託(非營業信託)中常見的法律問題。當自然人作爲信託業務的受託人時,在事務執行、決策以及公信力上,受託人會受到來自於受益人的挑戰。此外,也會出現受益人認爲個人支出符合信託文件確定的利益分配要求,而受託人不配合支付信託財產,矛盾由此產生。同時,她指出,在自然人擔任受託人的情況下,如何監督及評判受託人勤勉履責也是一個非常具體的問題。
知情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在這份遺囑信託履行的過程中,受益人與受託人達成一致意見,終止了這份遺囑信託,選擇依照法定繼承分割了被繼承人的財產,未能實現被繼承人李某傳承家族財產的期望。
這也引發了關於遺囑信託終止條件的探討,即在委託人過世後,受益人與受託人能否合意終止信託?對此,多名受訪專家表示,無論是在學理還是在實踐中,這都是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信託法研究中心主任趙廉慧教授從實務角度分析道,信託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當事人可以終止信託,其中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然而,在遺囑信託的特殊情境下,由於委託人去世缺席,無法參與協商,因此,全體受益人的決定並未與遺囑信託中既定的利益分配原則產生重大偏離,那麼他們似乎有權共同決定終止信託。
趙廉慧教授還補充道,民事信託在中國的運用纔剛剛起步,仍然需要通過司法實踐不斷檢驗各方權利和義務的邊界。如若按照遺囑信託處理給各方帶來的麻煩大於收益,當事人通過和解終止信託也是可以理解的。
中聞律師事務所顧問吳國基博士則有不同觀點,他說道,從信託法法理以及參考部分國家信託法的規定來看,委託人設立遺囑信託的最終目的是身後財產管理以及財產代際規劃與傳承等,所以無論是營業信託還是非營業信託,除委託人(立遺囑人)在遺囑信託中已明確賦予受益人提前終止信託的權利外,在委託人設定的信託目的尚未達成時,如允許全體受益人與受託人合意終止遺囑信託,實際上是背離了委託人設立信託的意志。
中倫柏榮戰略慈善與財富傳承團隊首席架構師楊祥博士告訴記者,對於如何處理信託終止可能違背委託人意願的實務問題,現行法律中尚缺乏明確規範,也暫無典型案例可供參考,這不僅爲遺囑信託業務的開展帶來了困擾,也成爲了委託人選擇遺囑信託的一大顧慮。對此楊祥建議,爲防範繼承人或其他主體對遺囑信託發起挑戰或訴訟的風險,委託人可以選擇“生前信託+遺囑”的方式,做好財產安排。
多名受訪者均表示,“國內遺囑信託第一案”的終止執行是遺囑信託面臨現實困境的一個縮影。
困境重重的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依據委託人遺囑而設立的信託形式。相較於其他信託,其最爲顯著的區別在於生效時間: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逝世之後,方可生效,因此也被稱爲死後信託。
萬向信託董秘兼創新研究部副總經理謝贇十分直白地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目前遺囑信託發展困境重重。”
作爲服務信託領域資深從業人員,謝贇坦言:“遺囑信託的突出效果是可以通過合理設計,降低當事人遺產稅、贈與稅等稅務負擔,這在稅率較高的地區,有顯著的稅務籌劃效果。但我國尚未開徵遺產稅,遺囑信託的稅務籌劃優勢無法充分體現,降低了高淨值人羣設立遺囑信託的動力,業務發展需求不足。此外,遺囑信託涉及的財產組合頗爲複雜,往往涵蓋現金、房產及股權等多種資產,提升了遺囑信託的管理難度,從而擡高了其管理門檻。”
謝贇回憶道:“在萬向信託做的首例遺囑信託中,在克服信託財產交付(遺產管理人協助執行)、遺囑效力確認的難點之後,我們還設立了定期查訪的監察制度,以保障委託人的90多歲配偶以及未成年孫子女切實獲得信託財產。”此外,她還提到,在遺囑信託履行的過程中,受託人還將面臨最大化受益人利益、協調受益人間矛盾及應對外部阻礙等多重挑戰。
除缺乏行業發展動力之外,遺囑信託的發展也遇到複雜的法律、財務及稅務障礙。
趙廉慧教授指出:“當前,遺囑信託在信託登記和信託稅制等方面遭遇了瓶頸問題。遺囑信託要求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人去世後,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在今天幾乎是難以完成的任務。”
吳國基博士對此表示認同,他還表達了對於遺囑信託相關法律空白的擔憂。他指出,諸如設立遺囑信託的財產是否仍屬於遺產範圍、遺囑信託是否有期限限制等關鍵問題,在現行法律中尚缺乏明確的規定。儘管信託法爲遺囑信託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其中有針對性的規定仍較爲籠統,另外,與生前信託相同,遺囑信託實現落地實施,也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以信託財產登記爲例,信託法明確規定,設立信託時,對於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信託財產,必須依法辦理信託登記。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對於不動產、股權等資產的信託登記程序、登記機構等關鍵環節,卻缺乏統一且明確的規定。這導致在設立遺囑信託時,信託的生效時點、信託財產獨立性的認定等問題難以明確界定,信託的設立和運行因此面臨諸多不確定性,從而增加了遺囑信託的法律風險。
張瑩律師同樣對遺囑信託的效力問題表達了憂慮。她說道,遺囑信託必須同時具備遺囑和信託雙重生效要件,由於遺囑的有效性問題,實務中遺囑繼承糾紛頻發。而如果受託人拒絕承諾信託,或者信託文件中相關事項的規定不夠明確,都可能對遺囑信託的有效性造成極大挑戰。
此外,她說道,遺囑信託比較難進行標準化的設計,這也是其面臨的一大難題。它不像直接用資金設立的家庭信託,只需要考慮資金來源、結構設計是否合理、信託利益的條件如何設置等等,在遺囑信託中,需要考慮被繼承人多樣的財產如何與信託結合,以及財產置入信託的成本、稅務等等更爲現實和具體的問題。
一位專注於信託法律服務的資深律師也提到,民事信託中還存在着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的情況,這也爲遺囑信託的實施帶來了限制。他說道,“就拿委託人來說,許多委託人誤認爲,僅憑自己通過科普文章及AI工具檢索到的信息,就足以自行設立遺囑信託並進行相關的委託安排。然而,這種基於片面理解和有限信息的自我操作,往往爲遺囑信託的有效性埋下了隱患,待進入遺產信託的實行階段,更是紛爭不斷。”
在當前既缺乏內部發展動力又受到客觀條件制約的環境下,當各家信託公司圍繞家族信託、家庭服務信託、保險金信託等前景廣闊的市場跑馬圈地時,遺囑信託兼具靈活性與低門檻的優勢尚未發揮作用。
“信託+遺囑”模式或爲新路徑
多名受訪者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採訪時均表示:短期內,遺囑信託業務沒有太大前景。
據《中國信託業發展報告(2023—2024)》顯示,在調研的65家信託公司中,僅萬向信託一家在國內開展遺囑信託業務,且業務規模不足億元。報告指出,由於客戶對遺囑信託的瞭解和認可程度較低,實踐中有效成立的遺囑信託案例寥寥。
北京浩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雲大慧律師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採訪時說道,目前很少有委託人選擇獨立的身後遺囑信託,這與遺囑信託“生前訂立,身故生效”的基本屬性有關。因爲訂立遺囑時很難將信託中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作出完整全面預設,且委託人(遺囑訂立人)已經身故,無法再做補充和表達,這給信託執行帶來困難。
在現實種種困境之下,遺囑信託的發展之路勢必艱難。但是作爲傳統傳承工具的遺囑,一直以來具有獨特的優勢,特別是在處理特定事項、特定財產類型以及特殊意願等方面。在當下遺囑信託發展遭遇瓶頸之時,或許可以先聚焦於充分利用遺囑這一傳統工具,以期爲遺囑信託未來的發展積累參考經驗。
事實上,早在2020年起,已有不少信託公司對“生前信託+遺囑”模式進行了探索。比如五礦信託、中信信託就先後拓展“家族信託+遺囑”“保險信託+遺囑”以及“慈善信託+遺囑”等創新服務模式,將遺囑理念融入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中。
雲大慧律師告訴本報記者,遺囑工具是信託行業的有力補充。她進一步說道:“就以國內家族信託業務爲例,儘管其規模龐大,但信託財產主要集中在現金資產上,對於尚不能裝入信託的財產,如特殊事務管理,遺囑就可作爲補充和兜底的工具。在實務中,‘信託+遺囑’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客戶選擇。
此外,隨着養老信託領域的巨大市場潛力日益顯現,“養老信託+遺囑”模式也展現出了廣闊的發展前景。據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24年信託業專題研究報告》,中國養老金市場發展潛力巨大,當前我國養老金市場的總規模在15萬億元左右,在2030年預計總規模可躍升至30萬億—40萬億元。
雲大慧律師表示,“養老信託+遺囑”的模式不僅能夠延長機構的服務鏈條,還爲養老、信託等相關機構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同時,這也是社會服務體系的重要一環。”有業內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已有機構率先開展了養老信託與遺囑相結合的實踐。
“新手”遺囑信託的未來之路面臨諸多挑戰與不確定性,在行業創新之下,仍需社會對財富傳承認知的深化及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唯有如此,遺囑信託乃至整個信託行業才能順利邁入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