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搭火車不知到站被關車廂 科技主管聽司機指引走鐵軌被撞重傷

首搭火車不知到站被關車廂 科技主管司機指引走鐵軌被撞重傷(中時資料庫

一名新竹科技公司男性高階主管,因首次搭乘火車上班,當抵達終點站時還不知道該下車而留在車廂,司機員引導該位男子走下鐵軌到月臺未料竟遭進站的自強號撞成重傷,爲此治療3個月,該位男主管事後向臺鐵求償148萬餘元。新竹地院法理後認定,司機員有失安全專業過失,但民衆應該都知道不能隨意穿越鐵路,依該位主管也要負擔三成責任,判臺鐵賠償36萬8125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該名高階主管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晚間自埔心站搭乘1251次區間列車,該列車於晚間10時4 分行駛至終點站新竹站,因未發現新竹站爲終點站而未下車,被關在車廂內,事後司機員機車停妥要離開,行經乘客車廂時發現該位主管未下車。

但司機員僅只在車上爲指示對方行走路線,並開啓北端駕駛室門叫他下車,這位高階主管只好依司機員指示,遵照被告司機下車行走軌道區;卻遭150次自強號列車擦撞,因此受胸部挫傷並左側第3至11肋骨骨折氣血胸、胸椎第5至10棘突骨折、左側肩胛骨骨折、右側血胸、骨盆挫傷等嚴重傷害。

事後該位主管氣得提告臺鐵求償,法院審理後認定司機員明知在列車未停靠月臺之情形下,未通報新竹站之站務員、就不顧對方可能發生危險而指示下車路線顯有過失。

但法院也考量,穿越鐵道本屬違法且具有嚴重危險性之行爲,穿越之際可能 有其他列車通過軌道,此爲社會通念及衆所皆知之事實,原 這位高階主管具有相當之智識,對於此一依一般常理即可判斷明顯爲危險且違法之指示,並未加以質疑即主動下車行走才遭自強號列車撞及,本身也有過失,需付三成責任。因此判臺鐵應賠償36萬8125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