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立司法威信 下個輪到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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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在民國一○一年至一○二年間,涉嫌接收酒店業者的不當招待,被檢方提起公訴並由臺南地檢署偵結,內容略爲:「陳宗彥於民國一○一年、一○二年擔任臺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期間,因受連姓及王姓酒店業者請託,而協助詢問、協調臺南市某警職人員平調案,及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並於一○一年十二月間及一○二年十一月間,接受連姓及王姓酒店業者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招待」。檢方認定陳宗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因此將他提起公訴。

然而,本案於一○三年查辦沒幾個月移交後,就以「查無不法」簽結,去年六月高檢署甚至認定當初偵辦陳宗彥時查無違失;如今南檢正式起訴,如此自相矛盾、大相逕庭的調查,當時承辦的檢調手握明確事證卻縮手,理由何在?這也讓陳宗彥可以宣稱,對十幾年前的同一事件,在沒有新事實與新證據的情形下,臺南地檢署卻推翻之前的認定而將他起訴,讓他深覺冤屈。

今年初本案在監察院審查會中,監委表決對陳宗彥作出彈劾「不成立」的決定,系以該案司法正在調查中,監院不宜先行進行彈劾;但司法偵辦與監院行使監察權本質上並無衝突,就算司法上無罪亦不代表沒有行政違失,即便無罪定讞,但最終彈劾成立的官員也不乏先例。國家柏臺諸公,對證據如此明確、因公務免費接受性招待且有實證可稽達者,竟違反良知舉出似是而非的道理。陳宗彥當時爲政務官,如由監察院通過彈劾後,再移送懲戒法院作適法之處分,系屬公務員之司法行政處罰。刑事偵辦與監委懲戒程序並不衝突,監委當時卻仍以「司法正在調查中,監院不宜先行彈劾」等事由,乃自甘墮落、機關喪權。

南檢認爲,陳宗彥受領國家俸祿,本應潔身自愛,謹守公務員分際;竟未能與酒店業者保持距離,貪圖性招待而收受不正利益,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之要求,亦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清廉形象。然而,從上述案情觀之,據報陳宗彥十二次性交易中每次一萬二千元,僅有二次未付款,並非完全都無對價;且南檢據查「並無違背職務」之情事,因此想必陳宗彥未來在法院答辯時能有很多說詞理由,仍可以規避法律責任。

本案歷經十年迄今才被重新起訴,當事人早已遠離權力核心,司法機關何以最近才磨刀霍霍,找賴清德愛將陳宗彥開刀?筆者認爲項莊舞劍別有所圖,賴總統意在樹立司法威信,同黨要角如鄭文燦可以查辦羈押,愛將陳宗彥亦已被起訴,還有誰不能辦?下一步應該輪到民衆黨主席柯文哲了吧?透過司法公信力建立聲望與政績,乃極爲高明的做法。

當「小草」鳥獸四散奔逃後變成「青鳥」,不就是民進黨的如意算盤?司法在政治的運籌帷幄、機關算盡下,發揮得淋漓盡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