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的命優先 司法說了算?

(圖/美聯社)

不意外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多布斯案」推翻了1973年「羅訴韋德案」所揭示的「墮胎權」。「支持選擇」的自由派及女權運動者憤怒傷心,而「支持生命」的傳統價值保守派則認爲是遲來的正義。美國社會的分裂與衝突因爲「多布斯案」而再度引爆,而且司法的政治性也成爲公衆檢討的議題。

其實「墮胎是否合法化」在許多國家都是個敏感問題。畢竟它涉及了「女性身體自主權」以及「胎兒生命」的拉鋸。但這個議題歐美各國也漸漸達成了某種妥協,只有在美國,一直都是無法化解的衝突點。這與美國社會的多元衝突文化固然有關,同時也是「羅訴韋德案」的粗糙論述造成的。

在「羅訴韋德案」之前,美國大約有30個州禁止墮胎,其他的州則是有條件允許墮胎。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打破了這個局面,將墮胎這個以往被認爲不道德的行爲,一下轉變成憲法保障的神聖權利。依大法官見解,在懷孕的前28周,墮胎基本上都是懷孕婦女的自由選擇,政府不得限制。

但從事後之明來看,「羅訴韋德案」在法律論理上有明顯瑕疵。一方面,憲法並未規定「墮胎權」,大法官對於如何導出這個權利,判決書語焉不詳。另一方面,該案直接否定了28周前的胎兒是「人」或值得保護的「生命」。

對許多人來說,「胎兒非人」是非常違反常理,且很冒犯的。加上共和黨趁火打劫,用類似懶人包的說法扭曲「羅訴韋德案」的論理(例如,宣稱法院把胎兒當成該被割除的腫瘤),許多在乎胎兒「生命」價值的庶民百姓,就與宗教界、傳統保守派,以及共和黨人士結合成了「支持生命」的陣營,舉着道德與「保護生命」的大旗,掀起了一場50年的文化戰爭。

「憲法保障墮胎權」並非普世價值,所以不該絕對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採取了與美國「羅訴韋德案」完全相反的見解。德國法院認爲胎兒當然是人,因此懷孕婦女有義務正常分娩,甚至該以刑罰制裁墮胎婦女!加拿大最高法院也曾判決該國的墮胎罪違憲。可是加拿大法院在承認女性自主權之際,也同樣承認胎兒應受保護,因此立法者在適度考量女性處境(例如,繼續懷孕會傷害健康)之後,可改用其他法律規範。歐洲各國都漸漸對墮胎採取比較開放的態度,然而都是透過立法妥協,而鮮少由法院在憲法規定不明的情況下一槌定音!

墮胎,如同許多社會價值的議題,需要對話與妥協。但美國把它搞成了有你無我,不共戴天的絕對鬥爭。這其實往往是以司法裁判來解決社會重大爭議的危險—如果在立法院,大家拉鋸妥協很正常;但若由自命司法積極主義、勇於任事的大法官來裁判,就可能過度強調一方,而讓輸的一方感到被貶抑。畢竟民主政治就是「權威性的價值分配」,結果這麼重要的價值衝突,沒有透過民主程序來政治解決,而是交給身居雲端的大法官來裁決。這種類似「神諭」的偉大使命,非有高度的法學素養及「司法政治」的眼光,無法做好。一不小心,更可能把司法搞得極度政治化,破壞了司法公信力。

有鑑於此,我們當以美國「羅訴韋德案」從生到死的這50年爲鑑。司法在重大公共價值議題上宜把持分寸,在憲法規定不明的時候,儘量交由民主程序作最終決定。而政治部門與人民也該學會對話、妥協,而不是動輒喊着高遠的道德口號對決。網路時代的價值對立衝突往往更嚴重,臺灣的司法、政治都不要重蹈美國覆轍纔是。(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