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原副縣長貪腐細節:收高檔酒上百瓶,4通電話獲10萬,覺得隨便招呼就有一年工資

10月23日,中國紀檢監察報發佈《欲不可縱 縱慾成災》一文,剖析四川省中江縣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縣長鄭常友嚴重違紀違法案。

鄭常友出鏡懺悔

鄭常友,男,1972年10月出生,1991年12月參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四川省德陽市廣漢市天然氣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廣漢市規劃和建設局辦公室副主任、建築業管理科科長兼市人防辦辦公室主任;廣漢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房地產業管理科科長;廣漢市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主任;廣漢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新豐鎮黨委書記、德陽高新區西區管委會副主任;新豐(漢州)街道黨工委書記;中江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

2022年3月,德陽市紀委監委對鄭常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2022年9月,鄭常友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23年3月,鄭常友因犯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併罰,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2022年3月2日上午,聽聞“鐵兄弟”曾姓商人因涉嫌行賄犯罪接受監察機關調查的消息後,惴惴不安的鄭常友在夥同他人作出一些應對舉措後,來到四川省德陽市紀委監委“主動投案”。面對組織問詢,他避重就輕、極力狡辯,全然不顧組織的幫助和挽救,用盡心機對抗組織審查。然而,組織已經掌握了其部分嚴重違紀違法涉嫌犯罪的事實,當天即對他採取留置措施。這一刻,鄭常友所有的僥倖和幻想都瞬間“傾滅”。

底線步步失守,走上違法犯罪不歸路

鄭常友出生於一個普通的農村家庭,19歲時他離開家鄉參軍入伍,在組織推薦下考取軍校,完成學業後成爲一名軍官。

2000年,鄭常友從部隊轉業到四川省廣漢市天然氣公司工作,最初他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在工作中敢拼敢闖,很快被選入廣漢市市直部門工作並先後在多個崗位任職。

鄭常友本應感恩組織的培養,嚴格自律、努力工作,但他卻隨着職務的晉升,與商人老闆打成一片、攪在一起,放鬆了自我要求,放鬆了學習和思想改造,逐漸忘卻了來時的路,把黨規黨紀全都丟諸腦後。

“我得意手中的權力大了,話語權有了,慢慢地,請吃請喝求我辦事的人也多了,我把這些當成是‘生活小節’。”喜歡熱鬧且受人簇擁的鄭常友手中有了一些權力,很快成爲不法商人老闆們的“鐵哥們”與“座上賓”。2013年6月,在一次飯局中,經銷商砼的“朋友”卓某找到已任廣漢市住建局副局長的鄭常友,請求幫忙安排銷售業務,並表示事後定有感謝。鄭常友二話不說,便利用管理轄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職務便利,給各個開發商“打招呼”幫助卓某推銷商砼,簡單的4通電話就搞定近2000萬元的銷售單子,輕鬆獲得“回扣”10萬元。“當時覺得這些錢來得很容易,隨便招呼一下,就有一年工資的回報。”嚐到甜頭的鄭常友貪婪慾望被激起,慢慢變得坦然接受“圍獵”,甚至享受被“圍獵”。

鄭常友打了簡單的4通電話就搞定近2000萬元的銷售單子,輕鬆獲得“回扣”10萬元,圖爲打電話資料圖(圖文無關)

據辦案人員介紹,鄭常友有兩大愛好——喝酒和打麻將。一些不法商人老闆便以此爲突破口,換取他的關照。逢年過節要收高檔白酒、慶祝生日要收高檔紅酒,經統計,鄭常友累計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的高檔酒品有上百瓶。還有一些心懷不軌的商人,想方設法成爲他的“牌友”,在牌桌上送牌資、套近乎,對此鄭常友毫不避諱。

在這些投其所好的“圍獵”下,鄭常友心中的底線步步失守,其在鄉科級領導崗位上,“六項紀律”項項違反,違規插手工程項目、違規經商辦企業,自詡“敢闖敢拼”,實則與不法商人老闆勾肩搭背,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紅包禮金、借賭博斂財。經查,自2010年起,鄭常友對政治紀律規矩、正風反腐要求、紀法底線約束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計收受賄賂380餘萬元。

心中沒有敬畏,“領頭羊”成了“害羣馬”

心中沒有敬畏,行爲就沒有邊界。鄭常友在新豐街道任“一把手”期間,把“班長”當成“家長”,把街道當“山頭”,蠻橫霸道、用權任性,決策“一言堂”、用錢“一支筆”、項目“一手抓”,“一把手”儼然成了“一霸手”。

2018年,鄭常友聽聞轄區企業主黃某打算修建廠房,便當即做主,“推薦”自己的牌友卿某某承攬該廠房項目。礙於轄區“一把手”的面子,當其他承建商找到黃某意欲“競標”時,黃某隻能婉拒道,“這個項目書記已經介紹別人定了”。最終,卿某某順利承攬到600餘萬元的工程,並在事後送給鄭常友30萬元“答謝費”。

2019年上半年,轄區某安置小區車庫需要重建,鄭常友爲了照顧自己相熟的建築業老闆周某,指使工作人員“靈活應對”,將200萬元的項目拆分成四個標段,直接繞開招投標程序,以競爭性談判方式安排給周某獨家承攬。2020年7月,廣漢市出臺惠企紓困政策,限定了租金減免範圍,轄區某幼兒園超範圍申報減免費用,街道分管領導明確提出不符合上級規定,鄭常友則因該幼兒園是其“關係戶”開辦,無視文件規定大開綠燈,強令分管領導修改上會意見,自己在會上帶頭拍板,造成國家12萬餘元的資金損失。

更爲荒唐的是,有一次新豐街道轄區內兩名老闆意欲置換地塊,鄭常友“嫌麻煩、圖省事”,本該召集街道黨委班子集體討論,卻自作主張安排工作人員按照兩名老闆的意願編寫、篡改會議紀要,倒籤投資協議書,導致一次會議出現三份不同的會議紀要,集體決策形同兒戲、議事規則成爲擺設。

爲了拉攏班子成員,讓他們都“聽招呼”,自己能夠“說了算”,鄭常友還想方設法私設“小金庫”貪污公款,以不同名義向班子成員違規發放各種“福利”。“從2009年那個時候,從上到下都在整治‘小金庫’亂髮錢的問題,但是我仍然置若罔聞,4年就套取了100多萬元。”鄭常友交代說。

起初,鄭常友授意商人老闆通過虛構新豐街道綠化工程項目,套取政府財政資金共25萬元用於班子成員吃喝。初次嘗試後風平浪靜,職工沒反映,上級也沒有發覺,鄭常友的膽子逐漸大了起來。於是,他繼續指使相熟的企業老闆準備好假合同、假髮票,安排分管領導以“清淤掏堰”“道路綠化”等項目名義違規套取財政資金共170餘萬元,全部用於街道黨工委班子成員的分配與揮霍。

鄭常友指使相熟的企業老闆準備好假合同、假髮票,圖爲合同資料圖(圖文無關)

辦案人員介紹,這些班子成員雖惴惴不安,但考慮到自己也拿了“好處”,同時顧忌鄭常友一向霸道,只好諱莫如深,給當地政治生態造成嚴重影響。在鄭常友被提任副處級領導幹部考察時,班子成員全部給出了“好評”,竟無一人檢舉反映。鄭常友案件涉及的正科級、副科級和鎮村幹部中,目前已立案審查調查7人,組織處理15人。

政治生態好,人心就順、正氣就足;政治生態不好,就會人心渙散、弊病叢生。作爲單位“一把手”,鄭常友毫無主體責任意識,不僅自己腐敗,還通過腐敗拉攏人心,嚴重影響了地方風氣,危害班子、帶壞隊伍,污染一方政治生態,“領頭羊”淪爲“害羣馬”,教訓深刻、代價巨大。

“我作爲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在臺上要求大家廉潔,臺下卻搞小動作,純粹的‘兩面人’;我漠視紀法不斷闖紅燈、踩紅線,最終帶偏了隊伍,破壞了單位的政治生態,我確實是一個罪人。”鄭常友懺悔道。

自詡手段隱蔽,“掩耳盜鈴”失去自我挽救機會

爲官從政始終向“錢”看的鄭常友,爲了逃避監督,層層設防,或通過他人以投資爲名收受賄賂、或培植老鄉充當“白手套”,而自己則躲在幕後,坐收漁利,大肆撈錢。

2012年,老鄉曾某在一次飯局上偶然結識了鄭常友,幾番交際下來,兩人逐漸形成了深度捆綁的利益關係。隨後的時間裡,鄭常友爲曾某找項目、行方便,一路扶持他發展壯大;曾某既是鄭常友隨時可以取錢的“錢袋子”,又是替他操作權錢交易的“白手套”。

2019年,鄭常友任新豐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發現轄區某建築企業“前景廣闊”,隨即向該公司老闆推薦曾某入股20%,又與曾某商議,該股份二人各佔一半,但鄭常友的投資款卻全部由曾某支付。鄭常友表示想買一輛好車,曾某立刻“投桃報李”,以他人名義購買一輛價值40餘萬元的汽車送到鄭常友手中,鄭常友“掩耳盜鈴”,授意曾某過戶到其前妻名下使用。

曾某靠着鄭常友的“關照”,生意做得風生水起,順利承攬到新豐街道轄區內河道清淤、修築堤壩等多個工程項目,先後獲利300餘萬元。與此同時,鄭常友在明知黨員幹部禁止違規經商辦企業的情況下,仍鋌而走險,以變換集資人身份的形式“換馬甲”繼續持股分紅。2020年,商人黃某找到鄭常友,希望在土地出讓、購地建廠等方面得到幫助。鄭常友意識到“賺錢”的機會又來了,便利用職權爲黃某拉關係、找土地,順利達到黃某的預期後,又藉機與黃某商議,共同出資修建廠房,各佔股50%,享受租金收益。而實際上,所謂的“共同出資”卻是黃某以感謝費的名義代鄭常友拿出投資款47.5萬元,等該廠房建成出租後,鄭常友又心安理得地獲取收益。

“對於這些隱蔽式的、有包裝的行賄,我自認安全又不失面子,收下就收下了。”事實上,鄭常友以投資的名義掩蓋收受賄賂的事實,表面上看似“合法”,似乎是入股、出資獲取投資收益,本質上依然是通過公權力謀取私利的權錢交易行爲。

鄭常友自認爲行爲隱蔽,能夠做到“常在河邊走,也可不溼鞋”,在這樣的心態和慾望的支配下他迷失心智,沉淪於權錢交易而難以自拔,最終跌入深淵。

“鄭常友以權謀私的過程具有較強的隱蔽性,隱性腐敗特徵明顯。”辦案人員介紹,這種隱蔽特徵在他和“鐵兄弟”曾某的交往中表現得尤爲突出。2022年2月底,曾某因涉嫌行賄犯罪被監察機關留置。幾天後,聽到風聲的鄭常友擔心東窗事發,安排他人轉賬給曾某,支付此前曾某爲其購車所付費用,又主動到德陽市紀委監委“說清”,搞假投案、探虛實,結果欲蓋彌彰。“在需要我體現忠誠老實的時候,我卻沒有言行一致,既違反了紀律,又失去了自我挽救的機會,悔不當初。”鄭常友在懺悔書中寫道。

心中有“尺”,方能知是非;行爲有“戒”,方能善始終。鄭常友不慎欲、不知足,目無紀法,最終身敗名裂、身陷囹圄。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