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生態保護補償條例》答記者問

2024年4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9號國務院令,公佈《生態保護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條例》的出臺背景。

答: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將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作爲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舉措,統籌謀劃、全面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及相關領域改革,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加速推進。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目前,我國基本建成世界上覆蓋範圍最廣、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覆蓋森林、草原、溼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態環境要素,跨地區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試點取得明顯進展,爲鞏固生態文明建設成果、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動區域協調可持續發展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在取得顯著成效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比如補償覆蓋範圍有限,重點不夠突出,獎懲力度偏弱,相關主體協調難度大等。從制度層面看,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制度規範散見於一些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內容不夠系統全面,亟需制定一部基礎性、綜合性行政法規,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送審稿。司法部徵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學術機構、協會、律師事務所、企業等的意見,赴實地進行專題調研,就重點問題與有關方面多次溝通協調,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共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當前存在的問題,完善制度措施,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保護補償的決策部署,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行政法規形式固定下來。二是把握好《條例》作爲生態保護補償基礎性、綜合性行政法規的定位,重在確立生態保護補償基本制度規則,同時做好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三是堅持統籌協同推進,相關制度設計既立足當前實際,保持現有政策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又爲今後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繼續探索創新留出必要制度空間。

問:生態保護補償的含義是什麼?生態保護補償的方式有哪些?

答:《條例》明確規定,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生態保護補償可以採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多種補償方式。

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條例》明確規定,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堅持激勵與約束並重,堅持統籌協同推進,堅持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問:關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中的職責,《條例》做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建穩定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投入機制。二是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相關機制,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問:在規範財政縱向補償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依法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二是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中央財政按照森林、草原、溼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分類實施補償;補償的具體範圍、補償方式應當統籌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生態保護成效等因素分類確定,並連同補償資金的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事項依法向社會公佈。三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分類補償制度,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補償力度。四是中央財政安排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結合財力狀況逐步增加轉移支付規模;根據生態效益外溢性、生態功能重要性、生態環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點,在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中實施差異化補償,加大對生態保護紅線覆蓋比例較高地區支持力度。五是國家建立健全以國家公園爲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對開展自然保護地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分類分級予以補償,根據自然保護地類型、級別、規模和管護成效等合理確定轉移支付規模。六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獲得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及時補償給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由地方人民政府統籌使用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應當優先用於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穩步推進不同渠道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統籌使用。

問:在完善地區間橫向補償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國家鼓勵、指導、推動生態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協調下級人民政府之間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二是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針對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區域,重要生態環境要素所在區域以及其他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重大引調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線保護區等區域開展。三是對在生態功能特別重要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跨自治州、設區的市重點區域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的,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可以給予引導支持;對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取得顯著成效的,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可以在規劃、資金、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四是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簽訂書面協議並嚴格履行。

問:在推進市場機制補償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國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生態保護補償中的作用,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市場化發展,拓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模式;鼓勵企業、公益組織等社會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場規則,通過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二是國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權、排污權、用水權、碳匯權益等交易機制,推動交易市場建設,完善交易規則。三是國家鼓勵、支持生態保護與生態產業發展有機融合,在保障生態效益前提下,採取多種方式發展生態產業,推動生態優勢轉化爲產業優勢,提高生態產品價值。四是國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生態保護補償基金,依法有序參與生態保護補償。

問:在強化保障和監督管理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下達和核撥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加強對資金用途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實施生態保護補償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完善對生態保護責任落實的激勵約束機制;對截留、佔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緩撥、減撥、停撥或者追回資金。二是國家推進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完善生態保護補償監測支撐體系,建立生態保護補償統計體系,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標準體系,爲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提供技術支撐。三是國家完善與生態保護補償相配套的財政、金融等政策措施,發揮財政稅收政策調節功能,完善綠色金融體系。四是國家建立健全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推進綠色產品市場建設,實施政府綠色採購政策,建立綠色採購引導機制。五是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和實施效果的宣傳。六是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開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審計機關對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問:爲確保《條例》順利實施,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答:爲確保《條例》順利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司法部等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傳解讀力度。《條例》的專業性較強,要採取多種方式做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和培訓指導,幫助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生態保護主體等單位和個人更好地掌握《條例》內容,爲《條例》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環境。二是抓緊完善有關配套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完善配套規定,把《條例》的內容進一步落實落細。三是建立健全相關領域配套措施。《條例》對推進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建立完善生態保護補償監測支撐體系、統計體系、標準體系,建立健全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等配套措施作了明確規定,下一步將以《條例》實施爲契機,統籌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快建立健全相關領域配套措施,爲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技術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