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立法」統治民意 應適可而止

是否要廢止死刑,我國憲法法庭於23日針對本案進行言詞辯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是否要廢止死刑多年來一直是社會矚目的議題,近期有卅七名死刑犯聲請釋憲,我國憲法法庭於四月廿三日針對本案進行言詞辯論,聚焦死刑是否違憲,各界高度關注。

美國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原則,是全球憲法界學習的標竿之一。美國最高法院十九世紀初就在判決意見中楬櫫「政治問題原則」,該原則係指聯邦法院在判決或裁定時應避免做政策決定,行使超出職權範圍的裁量權,進而侵犯憲法賦予立法或行政部門的權力。也就是說根據三權分立的原則,司法權不應該僭越立法權跟行政權。

但是司法審判過程透過法條的解釋及適用,往往隱含立法的結果,被稱爲「司法立法」(Judicial legislation)。在美國法學界,對這個概念最深入的論述來自一九三○年代的美國大法官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卡多佐在他的名著《司法過程的本質》中,第三講的題目就是〈法官作爲立法者〉。卡多佐認爲在各自職權範圍內,法官和民意代表都是立法者,但是法官立法的範圍比較窄,法官立法只能是填充法律的空隙。

實務上法官立法是走在「政治問題原則」的鋼索上,縮緊「政治問題原則」,法官立法的空間就小;放鬆「政治問題原則」,法官立法的空間就變大。廿世紀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是向擴大「司法立法」傾斜,所以有一九七三年的「羅訴韋德案」,透過最高法院的判決,宣告婦女墮胎權是聯邦憲法保障的權利。

可是這樣的思維在廿一世紀受到挑戰,去年六月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有五十年曆史的「羅訴韋德案」。在這個新的判決中,多數大法官認爲,美國聯邦憲法並沒有明文寫下婦女墮胎權是聯邦憲法保障的權利,司法系統不應該透過司法判決就決定人民有沒有這項權利。這個判決在最後的結論寫道:「我們在要結束這個判決理由的地方又回到了起點。墮胎是一個艱難的道德問題,憲法並不禁止各州公民規範墮胎或禁止墮胎,但過去的判決(羅訴韋德案、凱西案)僭越了這項權力,我們現在推翻這些決定,並將權力歸還給人民及其選出的代表。」

中華民國刑法於民國廿四年元旦制定公佈,並自廿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卅六年元旦公佈,同年十二月廿五日施行。我國刑法有死刑是在憲法公佈實施之前,憲法實施之後立法院也沒有廢止死刑,死刑有是否立法廢止的問題,哪裡有合不合憲的問題?根據憲法訴訟法第卅二條第一項,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可是這一個不應該被受理的案件,卻變成在憲法法庭上演的一出撕裂國家大戲。

近年來臺灣大法官們的憲法判決及解釋,習以依本解釋或判決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制定等語言,命令立法院訂定法律,讓我國之立法院宛如司法院立法局,完全背棄五權分立的精神,不但竊取立法權也違背大多數的民意,這種菁英的傲慢,企圖以「司法立法」統治民意,應該適可而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