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註冊順風車後出車禍,駕駛員自掏腰包賠償17萬元
現代快報訊(記者 嚴君臣)商業保單上載明車輛使用性質爲“非營業”,車子卻被用來做順風車生意,一個多月有償接單184次。這種情況下出了車禍,保險公司能免賠嗎?11月4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日前江蘇如皋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12月22日7時左右,平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如皋市磨頭鎮大江線由東向西行至鄧高居1組路段,車輛與對向行駛、丁某駕駛的電動輕便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丁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平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因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拒賠,丁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平某某和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原告就目前產生的醫療費損失171811.37元。
審理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平某某的肇事車輛事發時是否屬於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商業三者險能否免賠。
法院經審理認爲,案涉車輛商業保單載明的車輛使用性質爲“非營業”,該類性質車輛服務對象一般爲家人、朋友等與車主具有特定關係的人,而被告平某某在事故發生前一個多月在順風車平臺上接單184次並收取費用,其行爲明顯超越了私家車出行以“家庭自用”爲目的、順路搭載他人的範疇,性質上更接近營運車輛所提供的有償載客服務,客觀上亦顯著增加了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在被告平某某無證據證明已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已經舉證證明履行了提示、說明、告知義務,依法有權依據前述條款拒賠。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免賠。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平某某承擔事故賠償款171811.37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隨着出行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私家車車主選擇在順風車等平臺註冊,在路程中接單、收取費用。實際生活中,私家車車主在購買保險時通常選擇的是“家庭自用”,而非“營運”。一旦發生事故理賠糾紛,綜合考慮出行目的、行駛路線、收費情況以及其車輛作爲順風車的出行頻率進行評價,不侷限於事故發生時這一單是否完成、是否實際收費。故私家車車主若經常在順風車等平臺接單,那麼投保時就應當向保險公司說明情況,並投保與車輛用途相對應的保險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