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大法官再設下八道生死門 法界:實質廢死

▲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但卻設下多個限制,法界認爲,這等同實質廢除死刑。(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憲法法庭20日針對37名死囚的「死刑存廢釋憲案」做出合憲限縮的判決,表面上死刑仍合憲,但實際上大法官訂出八個標準,讓死刑更難定讞。法界人士指出,依照目前的狀況,死刑判決將更難定讞,等於我國「實質上」已經廢除死刑。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定現行刑法「殺人罪」、「性侵故意殺人罪」、「強盜故意殺人罪」、「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中的死刑仍合憲;但若要針對以上4罪名做出死刑判決,並須符合「只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程序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兩個要件,這是大法官設下的第一道生死門。

第二道生死門,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爲人民涉嫌前開4項犯罪時,人民於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爲該人民陳述意見。這是偵訊期間的強制辯護權。

第三道生死門爲第三審的強制辯護規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並無此規定,大法官發揮造法功能。第四道生死門爲前審曾經判處死刑,第三審必須言詞辯論審理後,才得判處死刑或維持前審的死刑。

第五道生死門的難度極高,各級法院判處死刑時必須法官評議一致決,尤其在第三審時共有5位法官評議,要維持一致判死的見解幾乎不可能發生。

後續的幾項規定,與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顯著降低者」有關,倘若被告經認定有此情形,第六道生死門就會關閉。

第七道生死門爲審判時,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不得科處死刑。第八道生死門則是執行時,若被告經前開4項犯罪判死刑定讞後,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

在大法官訂出這八道生死門後,就有實務界的法官指出,目前死刑判決要定讞的難度已經很高,再加上這八道門要一起關閉,幾乎不可能發生,因此法官指出,這等同「實質上」已經廢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