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屬告醫院僞造病歷索63萬
(原標題:死者家屬告醫院僞造病歷索63萬)
44歲的楊建普在羽毛球館突然昏倒,河北省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120急救中心的急救車趕來急救,卻因故障無法啓動。待第二輛急救車趕到現場後,楊建普被送往醫院。在急救了70分鐘後,醫院宣佈楊建普死亡。
楊建普家屬認爲,急救車故障延誤患者治療,醫院爲推脫責任僞造急救病歷,遂將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告上法庭,索賠63萬餘元。昨天,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東金莊法庭開庭審理該案。
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
事件
男子暈倒不治身亡
楊建普生前同事王磊等多名目擊者回憶,今年3月6日下午,楊建普和大家一起到保定市樂凱北大街東側的朝陽球館打羽毛球。王磊等人先打,楊建普則在一邊觀看。過了一會兒,楊建普拿着球拍向球場走去,但沒走幾步突然暈倒。王磊等人在15時08分打120急救電話。
15時20分,一輛車牌爲冀F4K120的救護車到達現場,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120急救中心的兩名醫護人員攜帶設備爲楊建普做心電圖,“心電圖顯示心跳波動明顯,”楊建普的同事們說,隨後,醫生讓大家幫忙把楊建普擡上救護車,但司機怎麼也無法發動,下車打開前蓋檢查了兩次,也無法啓動。有人提議推車打火,大家兩次推車也未成功,“這時楊建普一直在車內呻吟,醫生一直插不進喉管,直到大家把車輛推到村口時才插上。”
18分鐘後的15時38分,120急救中心派出的第二輛急救車趕到,楊建普又被做了心電圖,並被送往醫院救治。在醫院救治70分鐘後,楊建普被宣告死亡。
因認爲事發後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多次推脫責任並僞造病歷,楊建普的母親及妻女將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訴至蓮池法院,要求院方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63萬餘元。
庭審
家屬指責醫院延誤救治
昨天上午,在東金莊法庭,蓮池法院法官陳維華任審判長,同兩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原告席上,楊建普的妻女及母親委託律師杜新月及姐夫陳振輝任代理人,被告方則由律師陳志華及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院長助理酒春惠出庭辯護。
此前,經家屬多番強烈要求和協調,法庭最終允許媒體記者入庭旁聽,京華時報等4家媒體記者只能拿紙筆記錄,手機、電腦等錄音錄像設備均不允許帶入法庭。因旁聽席位緊張,死者多名親屬進入法庭後又被要求離開,庭內僅留楊建普的姐姐和妻子旁聽,“不能再回憶這個事情,太痛苦了,”楊建普的姐姐神情悲愴地坐在角落裡。
原告律師杜新月宣讀起訴狀,直指因120急救車故障,致使對楊建普的救治延誤了20多分鐘,最終因救治無效死亡。在楊建普死亡後,醫院還將急救病歷全面造假,故訴請法庭判令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賠償搶救費、死亡賠償金、女兒的撫養費、母親的贍養費、喪葬費等共63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失費5萬元。
被告律師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並表示認可急救車輛故障,但辯稱車輛故障屬於不可抗力事件,楊建普有既往心臟病史,安裝有心臟支架,急救車和醫生趕到時楊建普已無自主呼吸等生命體徵。在楊建普被送到醫院後,在院內搶救了70分鐘,直至16時51分停止搶救,宣告死亡。醫院的搶救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不應對楊建普的死亡負責。
因開庭前未來得及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此次因被告的反對及合議庭現場合議,多名事發現場證人均未獲準出庭作證。
陳振輝在法庭辯論階段表示,根據我國《刑法》和《執業醫師法》中的相關規定,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僞造或隱匿相關病歷等醫學文書,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損害的,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查證病歷是僞造的,相關造假人員應承擔刑事責任,就算賠償我們一分不要,也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促進醫德醫風的改善,維護人民的生命和健康。”
因雙方均同意調解,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焦點
1 急救車到後患者是否有生命體徵?
陳振輝在法庭上稱,急救人員到現場後就爲楊建普做了心電圖,多名目擊證人稱心電圖顯示波動明顯。他當庭播放了一段家屬和該醫院急救中心人員的對話,家屬向醫生詢問生命體徵,“急救中心張主任稱,在插喉管時,若有生命體徵,患者牴觸,喉管就很難插進去;如果人沒有生命體徵,就很好插。”陳振輝說,在將楊建普擡上救護車後,護士趙靜還問急救醫生高子龍,插進去沒?高子龍搖搖頭,接着插。過了10多分鐘後,護士問“插進去了?”高子龍回答“插進去了。”這證明當時楊建普還活着。
被告則辯稱急救人員趕到時患者已無生命體徵,“病人已倒在羽毛球場白線內,意識喪失,醫生用手摸頸動脈,發現沒有胸部起伏,沒有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已經沒了生命體徵。”在該情況下,醫生立即着手心肺復甦,心電圖在當日15時24分04秒出圖顯示,患者爲室顫而且爲細顫,醫生進行心臟電除顫,並建立心電監護,整個插管時間用了1分多鐘,整個救治符合醫療常規。同時,保定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臨牀專家就該案做的臨牀診斷顯示,急救車到達時,患者已錯過黃金救治5分鐘,心電圖出現室顫,已無自主呼吸,無心跳,無血壓。
2 因急救車故障導致延誤救治時間?
原告認爲,楊建普暈倒後,同事撥打120尋求急救。15時20分急救車到達現場,但因車輛故障,司機兩次打開前蓋檢查,衆人還兩次推車,但司機均無法啓動車輛。直到醫院派出的第二輛急救車在15時38分到達,楊建普才被轉到第二輛急救車上接受救治,這整整延誤了18分鐘。
被告辯稱,急救車無法啓動是因爲有插線頭脫落,這是司機無法檢查出來的,屬於不可抗力事件。楊建普在2011年便被檢查出患有冠心病、高血壓,及陳舊性的心肌梗死,還安有兩個心臟支架。急救人員趕到時,他已經沒有自主呼吸,第一次心電圖顯示是室顫,雖然急救車突遇故障,但是心臟復甦一直持續進行,第二輛急救車將楊建普接到急救中心後,院內搶救了70分鐘,在當日16時51分才停止搶救,宣告死亡。院方搶救沒有違反醫療常規,患者最終的死亡與被告的救治沒有直接關係。在保定市醫療糾紛調解中,專家也討論認爲搶救合理合規及時,故急救車故障並沒延誤患者救治。
保定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臨牀專家就該案做的臨牀診斷顯示,在搶救過程中,患者始終沒有出現正常的心跳,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而導致。
3 心電圖和急救病歷是否存在造假?
陳振輝指出,保定第一醫院給出了4份心電圖結果,第一份心電圖明顯是僞造的。他說,該份心電圖顯示做出的時間是2016年3月6日15時24分04秒,並有“FCP-7101-V03-01-”標誌。這份在急救現場做出的被院方證明楊建普“室顫”的心電圖與第三張在醫院內做的心電圖制式一致。第3張心電圖做出的時間是2016年3月6日15時42分45秒,制式是“FCP-7101-V03-02-”。
陳振輝分析,第一張心電圖是急救人員在事發現場用便攜式儀器做出的,第三張則是在醫院搶救室內用院內儀器做出的,制式不可能一樣,“另外,該張心電圖的波紋並非目擊證人當天看到的具有明顯波動的波紋”。
原告同時提出,第二份心電圖上標註的時間與病歷中搶救記錄的時間存在衝突。第二份心電圖顯示做於“06MAR1615時39分35秒”,而病歷則顯示“同時向患者家屬交代病情,轉往醫院繼續搶救,於15時40分到達醫院。”
“事發時家屬並不在場,何來向家屬交代病情?”陳振輝說,球場到急救中心有3.8公里、5個路口,“我開私家車測量,以每小時60到80公里的速度開,刨掉等紅燈的時間還用了5分鐘,你這急救車是怎麼用25秒的時間跑完這3.8公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