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袋破底熱湯澆淋上肢 麪攤老闆娘告廠商獲賠43萬
彰化地院判決胡姓麪攤老闆娘獲賠約43萬元。(孫英哲攝)
彰化市1家陽春麪店的老闆娘,裝盛熱湯時因塑膠袋底破裂,遭受右上肢百分之六體面積二度燒燙傷,她認爲是塑膠袋有瑕疵,才造成其受傷,向生產塑膠袋的廠商求償約94萬元。全案彰化地院日前審結,法官雖認爲原告求償有理,但其勞動能力未減損,在酌減精神慰撫金後,判賠43萬218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胡姓女子在彰化市獨資經營陽春麪店,長年向蔡姓中盤商採購臺南市塑膠袋工廠生產的PP塑膠袋(6×9吋),以當作裝盛湯麪或熱湯使用,該款塑膠袋具備承受100至110攝氏度的高耐熱度,過往均未發生使用意外。
2021年1年29日上午,胡女將熱湯裝入塑膠袋時,塑膠袋底封口處黏封不牢固而破裂,熱湯因而從破裂的袋底大量泄出澆淋到其右上肢,經緊急送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就醫後,醫師診斷其受有右上肢百分之六體表面積二度燒燙傷。
胡女事後向塑膠袋工廠及中盤商提起傷害罪告訴,檢察官雖不起訴處分,然於偵查中當庭勘驗該批塑膠袋的同一包塑膠袋,發現尚有其他塑膠袋袋底未完全封住之情形,認定該批塑膠袋生產過程存有瑕疵;此外,塑膠袋工廠事發後在改版的塑袋包裝上,也加註「盛裝高溫液體,需注意使用,避免燙傷」的警語。
上述事證讓胡女認爲該批塑膠袋確有瑕疵,使她在使用時受傷,具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對塑膠袋工廠提出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醫療費用3萬4281元、不能工作的損失及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30萬7759元、精神慰撫金60萬元。
原告庭訊指出,她做小吃,1天10幾個小時都是在高溫狀態,工作的時候皮膚狀態非常不舒服,受傷的部分已經沒有毛細孔了,廠商知道這個袋子在高溫狀態下使用,如果受傷的不是她,而是客人或幼童,後果不知道會怎樣,她癢到晚上無法入眠,因爲廠商的疏忽,造成消費者無法泯滅的後果。
被告庭訊認爲原告請求賠償的醫療費用及請求勞動能減損等都應刪減或排除,也認爲原告稱右上肢疤痕部位喪失排汗功能,但其疤痕部位僅佔其右上肢百分之六體表面積,即不能排汗,亦難謂有不可言喻之煎熬、痛苦,且無明顯影響原告日常生活及麪店經營等活動,原告未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60萬元系無理由,也顯然過高。
法官審理認定原告依侵權行爲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屬合法有據,但就求償金額部分兩造既有爭執,審酌後認定醫藥費判賠3萬4218元;工作損失的部分判賠3萬6000元部分;勞動能力減損部分並無事證,難加准許;精神慰撫金則應從60萬元減至36萬元,總計判賠43萬2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