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臨停公車招呼站遇警攔檢竟逃離 慘吞2萬元罰款
臺中市徐姓男子將車輛臨停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遇警員攔查卻拒絕出示證件且駛離逃逸,挨罰2萬元罰款並吊扣駕照6個月,徐男上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遭法官裁定駁回。(本報資照/王煌忠臺中傳真)
臺中市徐姓男子駕駛公司租賃車,違規臨停公車招呼站,遇警方攔查卻拒絕出示證件且駛離逃逸,遭臺中交通裁決處裁罰2萬元罰款、吊扣駕照6月,徐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警員未告知違規事實,當下是跟隨前車離去,並無拒檢、逃逸,不過法官依據警員密錄器影片,認原處分依法有據,徐男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這起拒檢、逃逸案件,發生在2023年2月11日下午3點5分,徐姓男子駕駛建設公司承租的自小客,在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臨停,遭臺中市第三分局執勤警員目睹趨前盤查,徐男不但拒絕出示證件,還駕車離去,警員依法舉發,臺中市交裁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款2萬元及吊扣駕照6個月。
徐男不服裁處提行政訴訟遭駁回,再提起上訴,主張警員雖提問有無帶證件,但未告知違規事實及表達要舉發言詞,且當時前後各有1部汽車停放該路段,警員問完證件,即向後車走去,他見前車被警員舉發即駛離現場,因此認爲趕緊排除該臨停狀態即可,期間並未聽見警笛聲或警察哨音制止,更未見警員有攔查動作或追緝行爲。
法官依據警員密錄器畫面,認定徐男違規事證明確,警員亦要求徐男出示證件供製單舉發,徐男卻返車上且未依警員指示出示身分證件,警員見狀遂揮手示意停車,徐男仍逕自離開現場,原處分系屬有據,並無違誤,裁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以駁回,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