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讓初識少女「轉大人」挨告 幸獲不追究可緩刑

原民青年透過交友App認識配對成功少女,雙方網聊沒幾次,急着見面帶回家,5天內2度相約共滾了4次牀單,後遭少女家屬提告,桃園地院審結,依2次對14歲女子性交罪,應執行徒刑5月,緩刑2年付保護管束,並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20歲原民青年於2023年6月下旬,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與未成年少女相識,明知少女尚未年滿16歲,仍基於對14歲以上女子爲性交犯意,分別於同年7月3日、同年7月7日上午,在他位於桃園市住處,未違反少女意願,發生性交行爲各2次。經少女告知其姊及母親,由社工陪同向桃園市婦幼警察隊報案。

警詢、檢方偵查中他均供稱,認識被害少女後,曾於7月間在其桃園住家與少女發生性交行爲,但次數不記得;被害少女也證稱,曾向被告男子表明自己14歲,去年7月初到被告住家發生性行爲,次數不記得。

法院開庭時,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經查被告無前科,年紀甚輕,素行尚可,因一時失慮觸法,犯後坦承犯行,堪認被告仍有改善可能,諭知緩刑2年,以啓自新,同時被告先前也無類似犯行,堪認此番所爲屬偶發性犯罪。

法官審酌,被告陳男明知少女只有14歲,對於性知識及性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仍與少女發生性行爲,對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念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有賠償意願,然因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庭而調解失敗,兼衡被告犯罪手段、情節、素行暨被告於警詢及法院自述智識程度、工作、無須扶養家人、被害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均無意追究被告責任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20歲原民青年在交友軟體與配對成功少女網聊,二度帶回家發生關係,桃園地院審結,依2次對14歲女子性交罪,應執行徒刑5月,緩刑2年付保護管束,並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