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收錢遭嫖客壓牀「粗暴侵犯」 哭求停手:退錢再給1千

應召女進房間後先收下2張500元鈔票,就遭對方掐住脖子,男子用手指插她陰道與肛門,她當下懇求停手,還說願意退錢,再多給1千,男子才肯罷。(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臺中一名應召女子小芳(化名)今年7月與一名嫖客做交易,她進房後先收下對方2張500元鈔票,即遭對方掐住脖子,男子用手指插她陰道與肛門,造成陰部受傷,她當下懇求停手,還說願意退錢,再多給1千,男子才罷手並拿錢離去;法官認爲男子行爲與性侵行爲仍有差別,還有教化可能,判2年徒刑,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小芳與男子在今年7月4日上午11時約好性交易,2人抵達房間後,小芳先收下男子給的2張500元鈔票,先被對方脫去衣褲後,男子竟「基於強制性交及傷害之犯意」不顧小芳反對,以手臂正面壓制她的脖頸部,再強行以其手指插入陰道與肛門,致她胸部、頸部疼痛及右外陰0.5公分傷口。

男子以強暴方式性交得逞,小芳因爲疼痛難耐,向男子表示願退還其所給付500元鈔票2張並再給予1000元,男子收下錢後才罷手離開,小芳隨後報警,警方到場以準現行犯逮捕男子,並扣得鈔票;法官認爲男子犯行,不同於手段殘暴的性侵,且他事後深感後悔,認爲有教化可能,不應輕易入監服刑並酌減其刑。

法官認爲男子僅因一己之私慾,強制採取女方不願接受之性交方式以滿足其性慾,造成對方身體受傷,實有一定惡性,考量已達成調解,並完成給付賠償金額,彌補女方身心受創,且男子自述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個人在外租屋、未與家人同住、從事作業員工作、每月收入約3萬元、父母親尚在工作、家中經濟狀況普通等語,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