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樓梯間「打手槍」判緩刑 法官:自費精神治療否則撤銷
臺南地方法院依公然猥褻罪判處公然打手槍的蘇姓男子拘役55日,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000元,還要求依檢方指示自費接受精神治療、心理諮商等處遇措施。(本報資料照片)
有公然猥褻前科的蘇姓男子,去年又在臺南市東區某公寓大門1樓樓梯間公然「打手槍」時,被路過女子發現質問,竟回稱「我想要」,並繼續動作。案經警方報請臺南地檢署起訴後,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依公然猥褻罪處拘役55日,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000元,還罕見地要求依檢方指示自費接受精神治療、心理諮商等處遇措施。此案可上訴。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劉怡孜說,《刑法》並無規定公費或自費,此案承審法官給予被告緩刑並請被告自費完成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爲法官個案上的斟酌。被告患有心理疾病,爲病人,應實際給予心理輔導對他較有幫助,並考量對方先前已有類似前案,因此要求被告自費心理治療避免緩刑被撤銷,盼藉由此一積極做法,顯示被告自新的決心,才決定不應由國家負擔此部分費用。至於實務上要求被告自費情形,其他法院也有類似判決。
據瞭解,蘇男曾因妨害風化案件被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40小時的義務勞務。
去年8月31日深夜11點30分左右,蘇男跑到東區某處公寓大門開啓的1樓樓梯間,以手套弄生殖器自慰,供他人得以觀覽時,正好被路過的女子發現,對方質問蘇男「在做什麼」,他竟回稱「我想要」,並繼續猥褻行爲。事後,女子離開該處,蘇男在後跟隨至門口後才逃逸,案經臺南市警一分局移送偵辦。
由於蘇男警詢時坦承不諱,並與目擊者的證述相符,還有車籍資料、監視器畫面及現場照片佐證,事證明確,南檢偵結依公然猥褻罪提起公訴。
臺南地院簡易庭認爲,蘇男不思自重及尊重他人,爲滿足一己私慾,不顧他人感受,意圖供人觀覽而公然爲使人心生厭惡的猥褻行爲,已造成公衆不悅、不適,並使他人驚恐,影響社會善良風氣,考量他有公然猥褻前科、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55日。
法官還指出,蘇男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考量他一時失慮犯罪,犯後坦承犯行,相信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5000元,以啓自新。
不過,緩刑期間爲預防蘇男因身心狀況屢生犯罪,希望藉由醫療專業人員臨牀診斷,醫療處置心理輔導及認知教育,改善他的精神症狀,並加強對方自我控制及周遭支持系統功能,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還命於緩刑期間依檢察官指示自費完成精神治療及心理輔導等處遇措施;如果蘇男不履行緩刑附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必要的話,將依相關規定撤銷緩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