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太子學舍腳踏車遭拆解 男子「攜帶凶器竊盜」被逮

臺北市一名賈姓男子,攜帶工具竊拆他人自行車零件,賈男自以爲神不知鬼不覺,卻當場被人逮個正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大學生宿舍驚爆竊案!臺北市一名賈姓男子,攜帶工具竊拆他人自行車零件,賈男自以爲神不知鬼不覺,卻當場被人逮個正着。臺北地院日前對此案進行判決,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處賈男有期徒刑8個月,並沒收作案工具。可上訴。

去(2024)年6月15日早晨8時,臺灣大學太子學舍C棟前。當時賈男攜帶扳手、六角扳手等工具,趁四下無人之際,對徐姓同學所停放的自行車下手。他熟練地將自行車零件逐一拆解,並試圖將零件轉移至自己的車上。

不料,徐姓同學恰巧發現,當場報警處理。警方趕赴現場,查扣了賈男攜帶的工具與自行車零件,並將他帶回警局偵辦。

事後,賈男辯稱,由於自行車倒地且外觀老舊(鏈條生鏽、置物籃變形),誤以爲是廢棄車輛纔將其拆解。他表示,並無主觀竊盜犯意,且願意賠償部分損失。

然而,法院調查發現,該車外觀雖稍有磨損,但仍維持完整,且貼有臺大專屬識別標籤。停放地點亦非廢棄物集中區,種種跡證顯示賈男的說詞難以成立。法官認定,其行爲已構成竊盜,且有計劃性攜帶工具犯案,罪責難逃。

法院進一步指出,賈男攜帶的扳手、螺絲起子等工具,雖屬日常修理用品,但因具有一定硬度與潛在危險性,可被用作威脅或攻擊他人,依法認定爲「兇器」。

法院審酌,賈男的行爲已破壞財物所有人對財產的支配權,加上攜帶凶器進行竊盜,法院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凶器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沒收作案工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