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外包商工人接連職災致死 監委要求臺電檢討改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廠商工人接連發生職業災害致死,監察委員自動調查提出調查報告表示,臺電公司承攬商傷害頻率及重大職災數,均遠甚於該公司員工,因而招致職業災害隨同工程外包之訾議,監察院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提案,函請經濟部督促臺電公司確實檢討改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廠商工人接連發生職業災害致死,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自動調查提出調查報告表示,臺電公司承攬商傷害頻率及重大職災數,均遠甚於該公司員工,因而招致職業災害隨同工程外包之訾議,監察院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提案,函請經濟部督促臺電公司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表示,臺電公司爲國營公用事業,基於營運的需求將相關工程交付承攬,但2023年8月至9月間卻接連發生承攬商承攬的工程發生勞工重大職業災害,另據該公司統計,2017年至2024年3月底承攬商傷害頻率及重大職災數,均遠甚於該公司員工,因而招致職業災害隨同工程外包之訾議,臺電公司難卸其責,亟待檢討改進。

監委提到,臺電公司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未落實「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之規定,且有未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辦理情形,致使承攬商輕忽職業安全衛生重要性。

監察委員也指出,本案實地履勘時,臺電公司承攬商向監察院表示,外包承攬勞工平均60歲以上,實務困境是缺乏新血加入且猶待訓練養成,缺工嚴重,爲臺電公司不可漠視之課題,雖期引進移工補充人力,然尚有如配線外電工程所需證照及實務訓練問題,均有待臺電公司審慎以對。

監察院調查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巴陵配電杆線改建輸電鐵塔工程」於2023年8月3日發生4死2傷重大災害案時發現,僱主以外的5人均非臺電公司列冊有工作證可進場人員,其中4人爲逾期停(居)留的非法外國人,但臺電卻在監委調查時表示從未發現有外國人出入工作現場,但對對照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訪談紀錄,承攬商卻場承知情相關人未取得工作證照即進入工區作業情形,即臺電人員雖有走動管理,卻未查知承攬商違規聘用不合格人員及未報準即擅自施工情形,質疑臺電公司工作管理作爲。

此外,監委發現臺電對於法定要求應給予工作人員安全工作之設備、護具等,皆編列經費,卻未查驗承攬商是否有購置設備、護具,以及設備、護具是否有提供勞工使用,在在顯示工程所編列安全衛生經費與工程實務作業執行間存有落差,且有便宜行事之情,臺電公司應切實檢討原因並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