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男自稱原住民同志較開放 竟對男工讀生襲臀「約砲」

臺東縣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聚落內一名導覽工讀生甲男遭性騷擾。(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東一名林姓男子於112年10月12日,在臺東縣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聚落內對一名導覽工讀生甲男進行性騷擾,法院日前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當天上午10時至11時,林男由甲男帶領參觀該文化聚落,行程結束後,在返回1樓展廳的途中,林男突然進行不當行爲。甲男未及反應,便遭到林男觸摸臀部2次。

儘管林男承認事發經過,但否認其行爲屬性騷擾,辯稱此舉只是表達感謝,並聲稱自己是原住民比較熱情,且有同志身分比較開放,並非惡意。

然而,甲男及同場證人的證詞均指出,林男不僅言語上多次發表性暗示言論,包括「感覺下面應該13、14吧」,又問我是不是處男,「要不要去新竹找他約一砲」,還表示「他是處男而且很色」,又說我的面相是「三分同性戀七分異性戀」等語,證人更指出,林男在言語挑釁後,曾向甲男靠近,並試圖觸摸其身體,引起甲男的不適。

經過法院調查,現場監視器錄影清楚顯示,林男在觸碰甲男臀部之前,曾多次向甲男靠近,並不斷將手伸向甲男的身體。畫面顯示,林男在甲男明顯移開身體反應後,仍不顧對方抗拒,兩度觸摸甲男臀部,行爲不當,顯示其具有性騷擾意圖。

法院指出,依照證人證詞和監視器畫面,林男的行爲已遠超出一般社交禮儀,並對甲男及在場證人造成心理不適。尤其是臀部屬於隱私部位,未經對方同意觸碰,已構成性騷擾。法院認爲,林男未尊重甲男的身體界限,並對其性自主權造成侵犯,法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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