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發展法草案 科技部:規則下鼓勵創新
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太空發展法草案,科技部次長林敏聰指出,對於新興科技發展來說,太空發展法草案非常重要,針對不確定的科技發展方向,預先部署法律規範,進行基本面的太空活動與風險管理,以及積極面的鼓勵,希望對新興太空科技帶來正面效果。
太空發展法草案共有22條條文,分爲宣示發展原則、規範太空活動、設置發射場域、促進產業發展等四大部分,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還將有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草案;發射載具發射許可辦法草案;發射場域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草案;民間太空載具資料提供補償辦法草案等四個子法要推動。
林敏聰強調,太空活動要符合國際規範,包括五個國際公約等。只要遵守基本規範,就可以積極去做,在遊戲規則下積極嘗試,政府也會更積極推動與國家戰略相關的技術發展。
目前全球有超過31個國家已經制定或正在制定各種不同形式的太空法規,臺灣是全世界第32個擁有衛星之國家,近年來國內已有數家商業太空公司成立,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國際合資、民間企業投資商業模式逐步導入,使我國已經進入太空新紀元。爲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科技部提出「太空發展法」草案。
日前科技部長吳政忠曾表示,美國積極發展5G、6G通訊的低軌衛星,是未來太空產業的新藍海,臺灣業者必須積極參與。但也有業者質疑,太空發展法草案大部分是針對火箭發射場域進行規範,並對相關行爲設立罰則,對產業的鼓勵並沒有着墨太多。
草案中第十四條明訂,爲促進太空產業發展,中央應推動: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推動高附加價值之太空技術產業獎勵措施、協助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輔導育成太空新創事業等。
林敏聰迴應,太空科技發展快速,目前國際上以低軌衛星爲主流,但是五年後可能有新的發展,因此母法中不宜針對特定技術予以規範。目前草案也已經與立委溝通,讓草案內容更加完備。
太空發展法草案中規定,太空活動指的是,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播網路、開發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源等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