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坐5小時霸王車僅給「2千元」加油 再騙4萬5千元下場慘了
臺南莊姓男子去年1月26日搭乘林姓司機計程車達5小時,前往布袋港、安平漁港、興達港等,僅出2000元加油費,最後返抵永康區,向司機騙說剩餘車資4670元已由前妻轉帳,還開口借了4萬5千元后失聯而挨告,法官認他犯行使僞造準私文書罪處1年且沒收犯罪所得4萬9670元。
莊辯稱,他有支付林車資2000元,還有出去吃飯也是他付錢的。他說,是前妻向林借錢,前妻傳網銀轉帳截圖給他,他拿給林看,對方纔把現金給他,「我不知道那是什麼錢」。
林表示,案發前載過莊1次,有交換過名片。去年1月26日4時許,莊打電話叫他的車,他在中西區府前路載對方,中間去很多地方,中途壯有拿2000元給他加油,最後上午9時許載他到釣蝦場,當時扣除已給付2000元,剩餘車資爲4670元。
他說,莊向他借錢要拿給親戚,說有請太太轉帳到銀行帳戶,但他沒有收到轉帳通知,莊就出示其手機裡的匯款單照片給他看,他看到帳號、金額都正確,就拿4萬5000元現金給莊,對方就下車,說還會繼續上車,但他等了10分鐘,莊都沒有回來,而且他也沒收到轉帳,才發現被騙了。
臺南地院合議庭認爲,莊於釣蝦場藉故要拿錢給親戚而離開林車輛,隨即失聯未回到車上,可見莊自始並無支付車資意思,先前支付2000元應僅是爲了取信林。
同時,莊對於有無向林取得現金、給對方觀看手機內容爲何、對方交付現金原因等情,前後供述不一且相差甚遠,可見莊所辯顯爲臨訟杜撰之詞外,且依相關事證,認莊以製作虛假匯款明細手段,向林詐得現金4萬5000元,應爲屬實。
合議庭審酌,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明知其資力不足且無意願支付乘車費用及返還借款,仍要求林提供乘車服務及向林借款,並詐得現金4萬5000元及不法利益4670元,使林受損失,並破壞文書公共信用功能,所爲實應非難。
兼衡莊已有多次前科紀錄,素行不佳,並否認犯行,且拒絕與林調解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他犯行使僞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1年,未扣案4萬9670元沒收,可上訴。
莊姓男子去年1月26日搭乘小黃長達5小時,僅出2000元加油費,最後返抵永康區,向司機騙說剩餘車資4670元已由前妻轉帳,還借了4萬5千元后失聯而挨告。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