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英租稅協定修約 檢視避稅利益

勤業衆信(Deloitte)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表示,此次英國所得稅協定的修正系透過修約議定書完成,其中增訂「主要目的測試」,主要用於檢視適用協定稅負減免時,商業活動除需具備一定程度經濟實質外,也須檢視其是否係爲直接或間接規避或延緩稅負等僅以獲取協定利益爲主要意圖。

修約議定書未來生效後,等於臺英所得稅協定直接亦納入主要目的測試規定,此舉透過租稅協定修正,將使八月份修正通過適用所得稅協定準則規定各項原則執行更具正當性,讓稽徵機關未來審覈相關案件時得以本於租稅協定適用此一原則,未來將可期待更多租稅協定之修正。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許嘉銘表示,臺灣目前已有34個已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其中有18個已訂有類似主要目的測試規定的概念。藉由這個具指標意義的協定修約,相信此一原則在未來持續進行所得稅協定修正時亦將納入考量。

此外,英國所得稅協定修約議定書亦增訂「不動產工具」(REITs)公司分配他方領域居住者受益所有之股利,適用上限稅率15%,但該股利受益所有人如爲退休基金者,仍得適用原協定的上限稅率10%。此對臺灣的退休基金較有助益,未來得向英國出具臺灣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即可適用原協定較低的上限稅率10%,減免稅負。

廖哲莉進一步指出,此次臺灣與英國所得稅協定修約議定書雖未針對常設機構條款進行修正,未來跨國企業擬適用臺灣與英國所得稅協定減免措施時,仍需要進一步瞭解今年所得稅協定準則修正後強化的常設機構概念,儘量避免無涉經濟實質之交易安排。

此外,因應第二支柱應予課稅原則(STTR,意即關係人之給付應至少負擔9%的稅)及轉換原則(SOR,意即當所得來源國對常設機構歸屬利潤之有效稅率低於最低稅率時,透過修訂租稅協定,使企業居住地對來源地之所得得補徵最低稅負)施行,各國應會就OCED所提行動方案作出相對應之迴應進而修定租稅協定,相信將爲臺灣及其他各國政府修訂租稅協定增加一新的課題。

有鑑於反避稅法愈趨完備,勤業衆信建議企業在適用租稅協定減免稅負時,商業活動的經濟實質仍爲交易安排的重中之重,才能安心取得減免稅負而不會遭遇反避稅規定的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