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智光弊案「有串證逃亡之虞」 陳重文羈押禁見三個月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喧騰一時的臺智光弊案,檢廉查出,臺北市議員陳重文涉嫌利用在臺北市議會質詢機會,向臺北市政府及市警局施壓,圖利臺灣智慧光網公司以高價取得市府監視系統合約案,另臺智光董事長李慶煌之子李嘉豪涉嫌內線交易,臺北地檢署19日今起訴陳等7人。臺北地院今下午召開移審庭,陳重文否認涉犯圖利罪,法官審理後,認爲其涉犯重罪,且有串證及逃亡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陳重文否認涉犯圖利罪,辯稱檢方提拱的證據部分,這個政策的形成是因爲公託監視器設置有中央的法源依據,且發生了虐童案事件沒有辦法找到影像,皆儲存在硬碟中被人爲清除,故長期都以這個婦幼議題作爲他問政的主軸。

對於有無羈押之必要,律師蔡文玉表示,圖利罪是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本件陳重文實際並無獲得51萬的不法利益可言。陳重文尚不符合圖利罪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的構成要件,認爲他並無成立圖利罪名,此部分是否符合涉有犯罪嫌疑重大而符合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尚有疑慮,請求准許釋放陳重文。

律師何皓元指出,可見款項來去,標案取得都是由康立錡主導,陳重文並無介入空間。再者,迴歸圖利罪的保護法益應爲國家法益,認爲圖利罪爲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的立法模式,認爲陳重文並非犯罪嫌疑重大。

他表示,陳重文在海外並無任何資產,也無在海外生活經驗,此部分顯然有其他可以替代羈押的強制處分手段能確保他審理期間能如期到庭接受審判。

審判長吳承學提問,如果要交保,可以提出多少保金?陳重文和律師討論後提出200萬元。陳補充說明,自己身體右腳蜂窩性組織炎,加上右心室肥大,無法獨立行走,請法官考量能力及身體狀況。另外,也同意實施電子監控。

公訴檢察官林俊廷認爲,陳重文供述前後矛盾,把所有責任推給康立錡,臺智光有匯錢給立錡雲端公司,所以一方面陳重文可以透過立錡雲端去獲利,另一方面以施壓社會局公務員的方式讓臺智光獲取利益,間接讓利益留在手上。

林認爲,陳重文有羈押之必要,且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身爲民代,具備實質影響力,且第一次交保出去就有影響及干擾證人的行爲。檢察官黃聖也補充,本案有相當多的證人以匿名方式呈現卷宗,就是他們害怕陳重文。

法官諭知,考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4項及5項之罪,皆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乃基本人性,重罪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可能性,且罪數非小,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性甚重,更增加被告逃亡的可能性。

又陳重文長期擔任臺北市民代,具有相當的政治實力與人脈,與一般人相比有較強出境後在海外滯留不歸的能力與資源,且有積極聯絡證人之行爲。

法官表示,綜上,陳重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2項3款的羈押原因且無法以其他較輕微手段代替,因此諭知羈押禁見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