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2律師捲詐團涉洩密 法官認關鍵證人附和檢…判無罪
臺中林姓、謝姓律師被控受詐騙集團陳姓金主委任辯護時,泄漏同案被告訊息給他的方姓妻子,並讓方女拍攝電子卷證,涉嫌泄密;法院審酌,方女偵查時供述不一又恐被辦僞證因此附和檢察官所述,認爲起訴仍有合理懷疑,判2名律師無罪,可上訴。
臺中地檢起訴指出,中檢2022年偵辦一起詐團,9月19日拘提10人將其中8人聲押獲准,同年11月29日再抓到陳姓金主,費姓、吳姓同夥,聲押2度被法院駁回,經2次抗告,法院至隔年2月17日纔將3人收押。
檢方指出,林姓、謝姓律師擔任陳男辯護人時,卻在陳被羈押前、後,都透過Face Time、LINE,告知他的方姓妻子有關同案嫌疑人費女、吳男指認陳男,且陳是詐團負責人等偵查秘密;陳被收押後,方女還到律師事務所,由謝女拿卷證、口卡讓她翻拍。
檢方就手機對話分析,發現陳被羈押前會替其他詐團成員委任律師、要求律師帶話,並支應同夥在看守所收押中開銷,認定該團的被告,都由集團出資聘任律師,也可透過律師探知在監同夥的訊息,可推知彼此間偵查資料應會共享,依泄密罪嫌起訴林姓、謝姓律師。
臺中地院審理時,2人矢口否認泄密,林辯稱檢方的抗告書中有記載同案被告指認陳男一事,並寄到陳男家中,方女是因陳男告知、看到抗告書纔會知道,且既然記載於抗告書並寄給陳,是否屬偵查秘密應有疑義;謝女則說,該案後來是林律師處理,她沒有參與陳男羈押程序、沒看過卷證。
法院指出,有關犯罪嫌疑人的身分、犯罪事實、犯罪證據等資料,都是刑法第132條所稱國防以外之秘密,而檢察官向法院聲押、提抗告,或因法裁定而將偵查中嫌疑人身分、犯罪事實等記載於聲請書、抗告書中,也僅限當事人及關係人閱覽,因此陳男被同案被告指認一事,也是偵查秘密。
方女則說,陳男還沒被羈押時,抗告書就寄到家裡,她因而得知陳男被指認一事,因爲檢察官在抗告書上有提到,當時因陳男沒有手機,都是用她的和林、謝2名律師聯絡,也有聽到陳電話內容。
法院勘鑑檢方抗告書,內容提到,陳男是本詐團金主,因其他同案10名被告已在押,該集團需給付家屬安家費,業據費女、吳男供述屬實;認定方女稱收到陳男抗告書,故而得知相關消息,可以採信。
法院另比對方女,其就費女口卡照片來源、拍照時間及地點,前後證詞不一,與客觀事實不符,其在檢方偵訊時,因不確定來源是誰,檢察官就說「你這樣子如果作僞證,我會直接辦喔」,她才改口,顯見方女恐因遭僞證被辦,才附和檢察官所述。
法院一審認爲林、謝辯詞皆非無據,檢方起訴仍存有合理懷疑,判2名律師無罪。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