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警遭罵「X你娘」只送社維法?法院:已涉妨害公務

民衆和警方衝突,口出三字徑、問候對方父母被依刑法侮辱公務員罪判刑案例時有所聞,臺中警方盤查張姓男子遭對方辱罵「X你娘」,未料警方卻認爲他僅是不當言詞的輕微違序行爲,而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認定,張口出三字經已涉犯侮辱罪,諭知不受理另由檢察官偵辦,可抗告。

東勢分局移送指出,今年10月12日晚上9點多因執行擴大臨檢勤務,在社區臨檢張男時對方卻拒絕出示證件,還多次揮打警員手持的小電腦,並有推擠警方動作,情緒不穩。

警方當下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管束,未料張又在管束過程中不配合,並朝警員辱罵「X你娘」,警方認爲他的行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顯然不當之言語或行動相加」,移送臺中地院審理。

臺中地院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規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 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構成要件是以行爲人以明顯脫離常軌或準則只言詞或行動相加,而尚未達強暴或侮辱之程度。

但法院指出,張男當時是朝着警員辱罵「X你娘」,足以貶損人格評價,而達到侮辱的程度,已經涉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可處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認爲,張男的行爲,已非純屬警方認定的輕微違序行爲,而應移送由檢察官偵辦,法院並無直接裁處的權限,依法諭知不受理。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