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七期豪宅管委會氣住戶改窗框 電梯貼個資遭索賠…法官駁

臺中七期一棟豪宅管委會因盧姓住戶去年違規社區規約,變更陽臺落地窗樣式「影響房價」,經勸導未果後,函請市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查處,市府二度發文要求改善,盧消極不處理,市府函文開罰4萬元,管委會將3封函文貼在社區電梯的電子公佈欄,後來又張貼盧委由律師發出的律師函,加註「管委會捍衛住戶權益」等語,盧認爲侵害隱私、妨害名譽,求償15萬元,一審駁回盧訴請,認爲社區已用最小侵害手段,求償無據。

判決指出,臺中市七期一棟豪臺的盧姓住戶指控,他在去年變更陽臺落地窗的窗框樣式,先後在同年9月、10月收到市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要求改善的函文,今年2月間,市府以他逾期未改善爲由,開罰4萬元,三封市府函文都有副本給社區管委會。

盧姓住戶指控,管委會明知函文上有他的姓名、地址等個資,未經過他同意,即張貼在社區電梯的電子布告欄,違法侵害他個人資料、隱私權,另外他在今年3月間委請律師發函給管委會,要求管委會把公告內容移除,管委會沒有移除,反而將律師函加註「所有權人變更社區外觀,影響社區房價,管委會捍衛所有住戶權益」等文字,他認爲違反個資法與妨害名譽,提出民事求償15萬元。

管委會抗辯,盧姓住戶違反社區規定,管委會基於維護係爭社區公共利益的理由,纔將函文內容公告在電梯,手段、目的有合理關連,公告內容僅有原告的姓名及住址,利用其個人資料行爲應無過當,屬最小侵害手段,無構成侵害住戶隱私權情事,加註文字也是向社區釐清事發經過,無多餘不實記載。

臺中地院法官審認,管委會張貼三封市府函文,僅有第一封有寫到姓名、住址,但是用跑馬燈方式,分三段呈現,字體小於函文,若非駐足電梯內,肉眼難以辨識,足見管委會已採取較少侵害、影響手段,另外兩封函文則僅提到是7樓的區權人,也未逾越必要範圍。

另外律師函部分,盧是同意律師將其所在樓層、個人資料刊登在律師函中,難認有合理期待,因此駁回盧訴請,判管委會免賠,仍可上訴。

臺中市七期豪宅管委會因住戶變更陽臺落地窗款式,在電梯刊登住戶被市府開罰的函文,住戶認有個資、妨害名譽,求償15萬元,臺中地院判免賠。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