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子公務員貪10元、20元規費 依貪污罪送辦一審獲緩刑
臺中潭子區戶政事務所59歲方姓戶籍員私吞10元、20元規費,臺中地院一審判2年徒刑、緩刑5年。(資料照片)
臺中潭子區戶政事務所59歲方姓戶籍員在受理民衆申請戶籍謄本或印鑑證明等資料核發時,透過申請書不存檔方式,私吞10元、20元規費,在2年期間多達250次,侵佔6萬515元公款;臺中地院考量他坦認犯行,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惡性尚非嚴重,依貪污罪判他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發現方男在戶政所櫃檯受理戶籍證明文件核發工作長達10餘,並自2020年1月22日起在潭子戶政所擔任登記課戶籍員,負責受理民衆申請戶籍登記及核發戶籍證明文件等工作,卻被發現他在受理民衆申請戶政資料時,先登入戶政資訊系統列印文件後,卻未依程序存檔入案,或登載不實申請張數,方男從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以此手法一共犯250次,侵佔金額6萬515元。
臺中地院法官審酌,方在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已坦認犯行不諱,且於偵查中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佳,其惡性尚非嚴重,衡量其犯刑情節屬輕微,也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但經減輕後之刑度,仍有情輕法重之憾,再依法減刑。
中院指出,方身爲公務員貪圖小利侵佔經手費用,審酌一切情狀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侵佔公有財物罪、250罪,各判他1年6月,應執行2年,緩刑5年,並命方向公庫支付30萬元、褫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