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押傳播妹性侵3次辯兩情相悅 女怒「他4天沒洗澡誰敢做」
逃犯開槍押傳播妹性侵3次辯兩情相悅,女怒「他4天沒洗澡誰敢做」。(達志影像)
犯下強盜案的陳姓男子,在2017年7月逃亡期間,大手筆花20萬元找3名傳播妹到桃園一家摩鐵飲酒做樂,卻嫌費用太貴而與經紀公司即傳播妹發生爭執,一怒下開槍示威,並押走一名傳播妹在摩鐵內2天性侵3次。傳播妹事後報警,但陳男落網後辯稱「兩人兩情相悅」,傳播妹怒斥:「他多天沒洗澡,誰敢跟他發生關係?」高院認爲陳男毫無悔意,判陳男9年6月徒刑。
根據判決書記載,陳嫌因強盜案遭通緝,於107年5月某日,帶同A女及另二名傳播小姐至新北市新莊、新店、土城等地區之汽車旅館陪伴其飲酒、唱歌,並嚴禁A女及該二名傳播小姐使用手機對外聯繫,過程中另二名傳播小姐陸續離開,A女雖曾多次向陳禹維表示欲離開,均遭其拒絕。
陳嫌隔日與傳播經紀公司人員、A女就多日之陪侍費用發生爭執,當下心情不爽,竟朝A女的皮包及該房間牆壁各開一槍,讓經紀公司人員即A女當場嚇壞。
接着陳嫌又將A女帶到楊梅某汽車旅館,並將槍放在牀邊,恐嚇A女後進行性侵。又接着第三天將A女帶到桃園某汽車館,途中因A女表示想離開,二人因此發生爭執,陳嫌竟然在車內朝A女腳邊開一槍,再以手槍指向A女頭部恐嚇要殺了她,接着載到汽車旅館第三次性侵。
事後女方報警提告,陳男否認持槍恐嚇傳播妹,還辯稱雙方是兩情相悅才發生關係,在旅館開槍是因爲傳播公司人員在電話中說要加收錢讓他很不爽。
A女向法官怒控,「被告曾經朝我腳邊開槍,還有拿槍指我的頭,我最後跟被告講說,你把我殺了算了,我不想活了,我那時候很生氣,可是我又不敢對被告生氣,因爲我怕被告真的會殺掉我,所以我就假裝跟被告和好,我不願意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我請問,有一個男生那麼多天沒洗澡,有誰敢跟他發生關係,但我必須要與被告有性行爲,因爲被告槍就在旁邊,我能說不要嗎?」
高院法官審酌,陳嫌年紀尚輕、身體健壯,卻未謹慎言行,持槍脅迫之方式,不私思尊重女性性自主權,三次性侵A女,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與A女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失,毫無悔改,A女表示其因此事罹患恐慌症及憂鬱症,沒有吃藥無法入睡,被告真的太可惡,希望法院加重量刑,因此重判9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