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15分鐘內洗劫2超商 3小時落網判刑8年6月

8年前曾持菜刀搶超商的孫姓男子,今年3月中旬又犯案,先在桃園市龜山區大同路超商持水果刀搶店員及男客共2萬7千餘元,再到1.6公里遠的光峰路另家分店將店員關廁所同個手法搶得6900元,案發後3小時就落網;桃園地院審結,依3次攜帶凶器強盜罪,判處應執行徒刑8年6月,可上訴。

事實指出,42歲孫維謙因債務問題,需款孔急,今年3月18日凌晨3點46分騎車至大同路某連鎖超商,以自備水果刀抵住許姓店員頸部,強逼交出收銀臺內2萬1350元后,將店員押進超商廁所,強取他手上1枚金戒指,並喝令店員不許離開廁所。孫某於凌晨3點52分步出廁所,在超商休息區見張姓男客在休息,又持水果刀抵住張男頸部,強逼交出皮夾內6100元,張於掙扎過程中左手掌意外遭割傷,孫得手後騎車離去。

孫某於凌晨4點1分騎車抵達1.6公里外的龜山區光峰路上同家連鎖超商的分店,同樣以水果刀抵住趙姓店員頸部,強逼交出收銀臺內6900元,又喝令店員進入廁所不許離開,得手後騎車逃逸,犯案過程歷時15分鐘,共搶得3萬4350元及1枚金戒指。經趙姓店員報警,龜山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清查車號,循線於當日上午7點在桃園區逮到孫某,追回花剩的2萬7767元。

法院審理時,孫某坦承持刀抵住3名被害人頸部取得現金,卻否認強取許姓被害人金戒指,但經法庭勾稽監視影像及被害人指述,犯行可供認定。另辯護人主張應依法減輕,審酌被告貿然持水果刀、於半小時期間內,在2間超商對2名店員、1名顧客以持刀抵住脖子方式,取得店內現金或顧客身上財物,對於社會治安的破壞程度甚鉅,未見客觀上有何情堪憫恕的情狀,不適用減刑規定。

法官審酌,被告孫某於2006年6月間曾以相同手法犯加重強盜罪,2015年間假釋期滿,這次又再犯案,實應嚴懲,考量雖坦承強盜犯行,對取得財物仍有否認,兼衡其學經歷、工作情形、家庭生活經濟,犯罪動機、手段、前案素行等情狀,分別量處主文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曾犯持刀行搶超商的孫姓男子今年3月18日又犯案,行搶龜山區2家超商及1名男客,警方於3小時後逮到他並追回2萬7767元,桃園地院審結,依3次攜帶凶器強盜罪,將孫男判處應執行徒刑8年6月,可上訴。記者陳恩惠/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