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量刑標準 更能有效打詐
筆者從事打詐工作多年,時有耳聞臺灣從事詐騙人口初估已達十萬人以上,這個人數雖然缺乏具體實證數據,但從各地檢署每年不斷增加的詐騙案件數,將提供人頭帳戶或電信門號這些詐騙集團周邊的詐騙案件一併計入,這個數據即使不中亦不遠矣。十萬人是個什麼概念?如以臺灣人口總數推估,就相當於每二百餘人就有一人從事詐騙犯罪。
檢察官和警察職司犯罪偵查,並無職權從源頭管理金融帳戶、網路廣告及電信門號等業務,所以打詐光靠檢警不可能竟其功,必須靠金管會、數位部及NCC等主管機關進行源頭管理,纔能有效降低犯罪率。但打詐要更有成效,打詐國家隊除了反思這些主管機關的職權之餘,是否也需反思法院的量刑標準?
法院審判纔是將詐騙犯罪定罪的最後一關,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明文規定加重詐欺罪的法定刑爲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合理的期待法院量刑標準至少應該取中間值,也就是從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作爲中間標準,再依據個案犯罪情節輕重,上下調整詐騙犯的刑度。然而,常見詐騙集團成員最後判決的宣告刑僅落在一年至二年刑度,這意味着法院量刑都是從一年的最低刑度起跳,那對這些詐騙集團而言,在犯罪所得多半無法追回的情況下,坐牢簡直比上班還划算。
相較於販賣毒品案件,動輒遭宣告五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重刑,從事詐騙無疑是「低風險,高報酬」的好生意,形同將有心犯罪者,吸引到詐騙領域去,這是人性逐利的基本心態,有心詐騙者能不趨之若鶩?
近來常見幫派分子在這種氛圍吸引下,轉而從事詐騙,並以暴力控制人頭帳戶提供者的柬埔寨式詐騙,已使得詐騙犯罪日趨暴力化,不容吾人忽視。
實則在現行法制下,只要法院適度提高量刑標準,無須進行修法,就能有效解決輕縱詐騙犯的問題。否則,即使透過修法提高最高刑度,只要量刑仍然維持從最低刑度起跳,那修法並不會改變輕縱詐騙犯的結果。唯有法院提高量刑標準,才能更有效打擊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