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傷寵物狗 爲何法院判“不賠”?
電梯裡狗咬人、人踢狗,人是否需要爲狗受傷擔責?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寵物狗咬人後被踢傷案,法院對狗所有人的賠償訴求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電梯內狗咬人反被踢傷
早上8點左右,家住10樓的王女士用繩索牽引2條寵物狗,坐電梯下樓。當電梯行至6樓時,恰逢小劉欲乘電梯。電梯門打開後,在王女士勸告乘坐下一班電梯時,小劉着急上班仍上了電梯。剛進電梯,小劉就被狗咬傷小腿,隨即將狗一腳踢開。
事發後,小劉立即到醫院治療,並經法院訴訟獲得賠償款。
“我已經勸小劉等下一班電梯,但她明知有危險,還上了電梯。”王女士將小劉起訴至法院並表示,小劉在電梯內踹飛寵物狗,導致寵物狗受傷,對她的身心及精神造成多重打擊,因此住院一個多月,要求小劉本人道歉、賠償醫療費用、精神損失費、寵物狗醫藥費共計6萬餘元。
對此,小劉不認同,認爲事發起因是狗主動攻擊,自己是受害者,沒有任何理由賠償。
人傷狗,到底誰是過錯方?
【法院審理】
寵物主和被咬者誰是侵權方?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王女士和小劉誰是侵權方?
首先,王女士在上班早高峰時段攜犬乘坐小區電梯出行,且未給犬戴嘴套,或將犬裝入犬袋、犬籠,違反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爲違法行爲。王女士雖然不存在唆使犬隻咬傷小劉的故意,但其違反本市養犬管理規定的行爲,在事實上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王女士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小劉踢傷狗的行爲是否構成侵權。王女士的行爲本身就是違法行爲,案涉犬隻咬傷他人構成非法侵害,被侵害人有權針對非法侵害採取必要措施。小劉將正在撲咬的狗踢開,是爲了制止侵害行爲,避免自身安全遭受侵害,該行爲合情合理。並且,從現場監控來看,小劉僅是將狗踢開,並無明顯擊打、重踹的行爲。因此,法院認定小劉的行爲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構成侵權。王女士要求小劉道歉並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文明養犬應儘管理看護義務
民法典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行爲人沒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也就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劉在被撲咬的情況下,將寵物狗踢開,是爲制止侵害行爲,行爲正當、合情合理,且未超過必要限度,不應當承擔責任。
我們需要理性地認識到:有損傷,並不意味着一定有賠償。寵物狗咬傷他人不賠償,反向權利人索賠,由此導致矛盾擴大、破壞和諧鄰里關係,該行爲不值得提倡,更不可取。
在此,法官提示,公民有養犬的自由,在享受寵物陪伴的同時,應當依法文明養犬,對飼養的動物盡到管理和看護的義務,爲他人築起安全屏障,也爲自己避免陷入糾紛。如果飼養動物咬傷他人,行爲人與權利人應該妥善處理,避免矛盾擴大、升級,共創文明和諧鄰里關係。
文/王友娟(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