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寄的生日卡竟喊「老公」 正宮見鹹溼簡訊怒求償
葳葳發現阿德手機有曖昧簡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葳葳(化名)與阿德(化名)2人結婚後,某日葳葳發現阿德手機有曖昧簡訊:「曉萱寶貝」、「寶貝躺牀上了嗎?有穿衣服」、「脫光啦」、「休息一下我們去洗澡」對方還稱阿德爲老公,始知阿德外遇,對方竟是阿德公司的女同事曉萱(化名),因此對她提告求償100萬,法院審理後判曉萱要陪葳葳15萬元,可上訴。
葳葳主張:她與阿德於民國91年3月10日登記結婚。葳葳見阿德近期行跡鬼祟,經常外出不知去向,又偶見阿德Ig有暱稱「曉萱」之人要求阿德帶其去吃美食等語,顯見曖昧之意,葳葳遂心生懷疑被告與阿德間有侵害配偶權之情事。
去年某月間,葳葳不經意發現,曉萱以line暱稱「曉萱寶貝」與阿德有諸多親密對話,諸如「寶貝這麼早就醒喔」、「寶貝躺牀上了嗎?有穿衣服」、「問錯了應該問有穿褲子嗎?因爲寶貝一定都先穿衣服在考慮穿內褲」、「脫光啦」、「休息一下我們去洗澡」、「…很高興我們能在一起,你對我好寵我讓我愛護着我讓我深深的愛着你,我想對你好想永遠愛着你想永遠在你身邊〜…老公〜我永遠愛你生日快樂」等語,宛如一對相愛之夫妻。
又於阿德生日時,曉萱竟以「Vi」之名寄送含有「love u forever and ever」內容之生日賀卡予阿德。還發現,曉萱與阿德相互擁吻之照片。
曉萱與阿德發展逾越朋友限度之關係,使葳葳飽受丈夫背叛之痛苦,破壞夫妻信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已達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程度。爲此,請求曉萱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
曉萱辯說:她與阿德任職同一公司,亦爲同一溯溪團隊之成員,感情密切,在LINE之親密互動僅爲朋友間之言詞互虧、開玩笑而已,未發生性行爲。原告所提之對話,因當時不知阿德爲有配偶之人,纔會有開玩笑之親密互動,嗣後經同事告知始知阿德已婚,就儘量與阿德保持距離,但阿德不願意,爲挽留被告,甚至定位跟蹤被告,並將被告汽車輪胎放氣。
法官認爲,被告辯稱與阿德來往已久,一開始不知阿德爲有配偶之人,知悉後即未與其繼續交往,且已1、2年沒有跟阿德交往云云。經查,被告自承系因原告於2、3年前打電話給伊,才知悉阿德已婚,伊已1、2年沒有與阿德有男女朋友間之交往關係等語,堪認被告於知悉阿德已婚後,仍與阿德有男女朋友之親密交往關係。
法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侵害程度,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尚屬過高,應予覈減爲15萬元,始爲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