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申請理賠被拒 原來是保單復效“無效”

一份壽險保單,繳費期往往長達十年、二十年,漫長的繳納期,有些人免不了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繳費,導致保單斷繳,甚至失效。

不過,在保險合同中斷兩年期限內,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達成一致的協議,可以續繳保費,實現“保單復效”。

但是保單復效是有成本的,因爲牽涉到觀察期、健康狀況等問題,如果未如實告知,可能面臨復效的保單出現得不到理賠等情況。

近日,平安人壽的一名投保人,申請理賠時被拒,原因就是未按時繳費,導致保險合同效力中止。雖然此後續交保費,辦理保單復效,但是在此期間,身體檢查出了疾病,最終被保險公司拒賠。

斷繳導致保單失效

田某慰曾是平安人壽丹東中心支公司一名保險代理人,2016年7月買了一份“平安附加平安福終身壽險”。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在田某慰指定賬號扣費至2020年7月29日,2021年7月29日因賬戶餘額不足扣費失敗。

保險公司多次通過短信、電話方式提示田某慰賬戶餘額不足應及時存入保費,導致保險合同於2021年9月28日0時效力中止。

保險公司在2021年10月12日通過短信給田某慰發送了《停效通知書》,雙方保單效力中止。

未及時續費責任在誰?

田某慰稱自己繳納保費的銀行賬戶已換,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要求必須到櫃檯親自辦理更換手續後才能續費,由於自己在外地無法到櫃檯親自辦理相關手續,致使保險續保超期,故保險公司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

保險公司則表示,田某慰曾是平安人壽的一名保險代理人,案涉保險合同爲其在做代理人期間投保,應知曉如何變更銀行賬戶的基本保險常識。

田某慰如需變更繳費賬號有三種方式:

1、本人持身份證到櫃檯辦理;2、本人通過平安金管家APP線上辦理;3、授權其他人到櫃面辦理。

田某慰稱在外地無法辦理賬戶變更的情況不存在,且不能構成其不繳保費的理由。

續費後是否屬於保單復效?

田某慰在2021年11月12日續繳保費。

田某慰認爲,續繳保費已經過保險公司同意,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則雙方的保險合同從收取續費時起已經生效,不存在復效問題。

自己辦理續費時,按照保險公司提供的相關手續進行填寫,手續上沒有記載辦理的是復效,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告知辦理的是復效。

保險公司認爲,田某慰續繳保費的行爲是在保單效力中止後發生,屬於保單復效行爲。

根據合同條款3.2寬限期的約定,案涉保單寬限期爲2021年7月30日至9月27日,於2021年9月28日零時效力中止,田某慰於2021年11月12日辦理的業務屬於保單復效業務。

保單復效“逆選擇”

2021年11月11日,田某慰到某體檢中心體檢,體檢報告打印時間顯示爲2021年11月12日11點57分,放射學意見爲顱內佔位性病變,建議進一步檢查。

田某慰於2021年11月22日入住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爲:顱內在位性病變四腦室、室管膜瘤(WHOII),屬於良性腦腫瘤。

田某慰在2021年11月12日9時39秒續繳保費,也就是說體檢後的第二天上午續繳保費。

保險公司認爲,田某慰保單復效告知的情況明顯與事實不符,存在故意隱瞞病情的情形。

田某慰在被多次催繳保費後仍未繳費,但在體檢後第一時間申請保單復效,且復效時對提出健康詢問,也未將體檢的事實及結果明確告知,田某慰的保單復效行爲存在明顯的“逆選擇”。

因此保險公司認爲拒絕理賠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所謂“逆選擇”,指的是投保人出現保費斷繳後,如果身體狀況良好則不再申請復效、補繳保費,而一旦投保人出現疾病則就申請申請復效。

最後一審和二審法院都支持了保險公司的主張,駁回了田某慰訴求。

在遭遇變故時保險發揮巨大的力量,有時會因爲疏忽或其他原因未按時交保費,這時候一定要及時關注,儘早辦理復效,避免帶來重大損失。

保單停效有哪些影響:

● 保單停效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 復效後等待期要重新計算

● 復效時保險公司重新審覈被保人健康情況,有可能會改變承保條件,甚至拒絕復效申請

● 復效時須一次性補齊所有欠交保費,部分險種還要收取利息

● 停效期間,分紅險不享有紅利分配

本文源自:險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