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人夫硬拗無配偶權 法官:憲法保障婚姻倫理

女子與人夫交往多年遭元配提告後硬拗無配偶權,遭法官打臉判賠20萬。(邱立雅攝)

彭女控訴林女與她先生糾纏多年,互稱老公老婆,多次親吻、擁抱,還單獨出遊過夜泡湯,顯見有發生性行爲,彭女提告林女求償200萬元,不過林女反控彭女早就知情,且「配偶權」非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但新竹地院法官仍然認爲林女行爲損害彭女婚姻幸福美滿,判賠20萬元。

彭女與先生2000年結婚以來育有4名子女,判決書指出,彭女控訴林女明知她先生已婚,兩人竟在網路有親密對話,互稱對方爲「老公、老婆」,且林女與她先生多次有親吻、擁抱等極爲親密舉動,兩人更多次單獨出遊、過夜、泡湯及同居等,顯見有發生性行爲,破壞他們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她的配偶權。

但林女辯稱「配偶權」非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於現行憲法規範意義下,亦非法律上利益,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無據。林女強調,況且彭女早就知情她與對方先生來往情況,自始至終均知悉且明示同意她與彭女先生往來,並未侵害彭女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權利。

新竹地院法官引用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雖宣告立法者爲保障夫妻間之忠誠義務所制定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之規定違憲,但並未否定婚姻關係中,夫或妻之一方對他方之「基於配偶身分法益」已不復存。

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男女平等、配偶與父母子女關係之婚姻倫理秩序、家庭完整之家庭制度,均屬憲法所明確保障範疇,故夫妻間忠誠義務即屬民法債篇侵權行爲規定所保護之法益之一,受害配偶對違反忠誠義務之配偶及共同侵害之第三人,自得依民事侵權行爲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林女辯稱「配偶權」非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顯無足採,因此判賠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