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弟”安裝電梯墜落受傷,算工傷嗎?

原標題:“徒弟”安裝電梯墜落受傷,算工傷嗎?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

無從業資質僱員,在安裝電梯時從高處墜落受傷,是否構成工傷?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發佈了這樣一起案件。

悲劇 安裝電梯時,工人墜落受傷

“95後”的小王跟隨李師傅從事電梯安裝工作。李師傅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證件載明的聘用單位爲F公司。2023年5月,小王在李師傅的帶領下前往廈門市某廠房安裝電梯,工作過程中,小王不慎從電梯井道腳手架上摔下,經診斷爲腰椎、脊柱骨折及脊髓損傷。

事發後,爲獲得工傷賠償,小王提出仲裁,要求確認與F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仲裁認爲,小王的仲裁請求缺乏依據,予以駁回。小王不服,起訴至法院。

焦點“徒弟”算不算公司員工?

經查,小王每月上班時間不固定,有上班的時候是上午六七點出門,晚上六七點回家,沒有考勤打卡。沒有接單就不上班,時間可以自由支配。小王入行第一天就被李師傅帶去了廣東工地。有上班的時候按200元/天計酬,由李師傅支付給小王。小王也有去過F公司,還和F公司的員工聚餐過。

小王與F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小王稱,入職時李師傅有要走小王的身份證件,說要去購買意外險。他曾口頭問過李師傅籤合同,但後來沒有下文。在案證據顯示,李師傅自2023年5月起通過微信向小王支付報酬,金額均爲100元的整數倍。

庭審中,F公司稱,電梯安裝的過程中會臨時僱傭人員,這在行業裡叫“徒弟”。雖然F公司給李師傅繳納了社會保險,但李師傅並非公司員工,也無權代表公司招聘小王。

判決

不存在勞動關係,給予相應救濟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爲,從小王入職的過程來看,並無證據表明李師傅是代表F公司招聘其上班。在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且對法律關係存在爭議時,應當依據勞動關係的三個從屬性標準,結合用工事實和程度來具體認定。

首先,小王與F公司不具備人格從屬性。小王並未接受公司考勤、考覈和獎懲,也不受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小王只接受李師傅的派單,對於是否接單,小王也具有自由選擇的權利。李師傅並非公司有人事招聘職能的員工,即便李師傅是公司員工,也不能夠直接認定小王就接受了公司的管理。

其次,小王與F公司不具備經濟從屬性。李師傅安裝一臺電梯的報酬是1.3萬元,小王的報酬是由李師傅不定期支付,有做工是按200元/天計算,沒做工就沒有工資。可見,小王與F公司不具備經濟從屬性。

最後,小王與F公司不具備組織從屬性。小王並未納入F公司的日常管理,也未以F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電梯安裝工作。

因此,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王與F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考慮到小王從電梯井摔倒受傷,傷勢較重,爲保障弱勢羣體的權益,承辦法官向有關部門說明了本案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雖不能給小王確認勞動關係,但也根據小王的情況給予了相應的救濟。

一審判決後,經法官判後答疑和釋法說理,小王自願撤回上訴請求。

來源:海峽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