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好生活》逾65歲領老年給付 再就業要有災保

先前《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年滿65歲者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僱主可強制退休,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勞基法條文放寬限制,增訂65歲由勞僱雙方協商延後,今年8月起上路。

現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15歲以上受僱在登記有案單位的勞工,即爲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強制投保對象。勞保局解釋,無論勞工是否超過65歲或是否已領取勞保的老年給付,僱主都應在所僱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災保。

勞保局提醒,僱主如果未依規定申報加保,經查屬實,將開罰2萬至10萬元罰鍰,並公佈違規事由。

但逾65歲的勞工能否參加勞保?勞保局表示,要視勞工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是否曾參加勞保而定。

勞保局說明,勞工年逾65歲,曾參加過勞保且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可繼續參加勞保,但勞工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65歲前無勞保加保紀錄,再受僱從事工作,不可參加勞保。

勞保局呼籲,僱主應依規定在高齡就業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外,也需爲符合勞保加保條件的高齡勞工申報參加勞保,以保障高齡就業勞 工的工作及生活安全,共創友善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