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島義診攜護理師同行遊玩! 妻提告義大醫與小三判賠30萬
2024年5月23日澎湖縣/澎湖七美義診帶小三護理師同行,義大醫與小三被查出同機前往,連帶判賠30萬元。(許逸民攝)
義大醫院一名神經外科主治醫師,趁着110年3月28日奉派到澎湖七美鄉義診之便,帶同院開刀房護理師同行遊玩,被醫師孃找人蒐證後,向高雄橋頭地方法院控告醫師、開刀房護理師侵害配偶權,請求連帶賠償新臺幣100萬元。後經法院審理後,日前判決醫師與小三應連帶賠償醫師孃30萬元。
判決書指出,出軌醫師是奉派在110年3月28日到澎湖七美衛生所義診,卻約上開刀房護理師,於27日在高雄機場會合,一道自高雄搭德安航空班機到七美。待兩人29日回到高雄後,在火鍋店同桌共食,及於大街上摟臀、腰、環抱並上下來回撫摸頸部到腰部等親密行爲,全都遭醫師孃請人跟監攝錄下來。
醫師孃更提出,醫師罹患性病赴醫院要求進行梅毒檢查的紀錄,證明她丈夫確實已經有婚外性行爲之舉。
不過,醫師辯稱是去澎湖工作,非與護理師同赴澎湖旅遊,至於29日2人雖有見面用餐,也僅是一般同事朋友聚餐,只因原本邀集醫師孃及其他同事朋友聚餐,但醫師孃未接電話,其他朋友也沒邀成;還說,他在生活習慣上,不管對男性或女性友人,均會以擁抱等方式表達對朋友或同事的支持,並無違反善良風俗或嚴重逾越男女分際之行爲。
至於小三護理師則辯稱,去澎湖七美是私人行程,且於隔日即返回臺灣本島,與醫師的行程並不相同,兩人間至多僅有擁抱,並無擁吻、狎玩、揉捏臀部等行爲。
兩人又反指醫師孃所提出之蒐證照片、影片,均系偷拍取得,系非法取得證據,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均無證據能力。
只是,法官查出,兩人自高雄搭德安客機前往澎湖七美,座位代碼分別爲5C及5D的相鄰座位,而且4張往返機票均由醫師持有之同一張信用卡在當月12日所刷卡支付,顯非純屬巧合,如無同遊之意,實難想像。並認爲,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之義務,爲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在民事上有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規範之適用,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權,在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下,應有所退讓。
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爲,常以隱秘方式爲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所以取得之證據具有相當之重要性與必要性,取得之行爲又系以秘密爲之,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爲之,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
雖然醫師之就診紀錄不能證明染上梅毒罹患性病,且事實上醫師亦未染上梅毒,況染性病之原因多端,非僅有性行爲一途,且縱使醫師確因性行爲而感染性病,然性行爲對象爲何人,醫師孃舉證尚有不足。但醫師與護理師上開擁抱、撫摸等肢體接觸行爲,已逾越一般社交禮儀之界線,2人互動之親密程度,顯非僅一般同事之誼,應有男女交往之情,認定兩人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往來之行爲。
所以斟酌醫師、小三護理師的經濟地位,及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認爲醫師孃主張1,000,000元之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300,000元爲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