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空條約》趣談
據報道,烏茲別克斯坦最高會議參議院(議會上院)8月15日召開會議,通過有關該國加入《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以下簡稱《外空條約》)的法律。
簡單來說,《外空條約》是國際空間法的基礎,規定了從事航天活動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因此又有“空間憲法”之稱。它於1966年12月19日在聯合國大會上通過,1967年1月27日開放供簽署,1967年10月10日生效,有效期爲“無限期”。中國已於20世紀80年代簽署該條約。
該條約由序言和17條正文組成,內容涉及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目標——“爲所有國家謀福利和利益”;原則——所有國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視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並擁有“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底線——“應遵守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促進國際合作和了解”“各締約國必須把月球和其他天體絕對用於和平目的”;責任——各締約國對其所從事的活動,“要承擔國際責任,並應負責保證本國活動的實施,符合本條約的規定”;準則——“合作和互助”;等等。
事實上,《外空條約》雖然說的是大氣層以外的事情,但其中很多條款都與大氣層以內的熱點息息相關。
比如,《外空條約》第五條則規定:“各締約國應把宇宙航行員視爲人類派往外層空間的使節……在外層空間和天體進行活動時,任一締約國的宇宙航行員應向其他締約國的宇宙航行員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這意味着,搭載波音公司“星際客機”前往太空“出差”並滯留國際空間站的兩位美國宇航員,可以換乘其他國家的航天器返回地球。不過,美國航天局已於8月7日表示,如果“星際客機”依舊“掉鏈子”,兩名美國宇航員可能要等到明年2月才能乘坐美國太空探索技術公司(Space X)的“龍”飛船回家。原計劃8天的“短差”直接延長爲歷時8個月的超級大“長差”,想來,兩位宇航員內心應該是崩潰的。
又如,《外空條約》第六條規定:“各締約國對其(不論是政府部門,還是非政府的團體組織)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所從事的活動,要承擔國際責任,並應負責保證本國活動的實施,符合本條約的規定。”根據規定,作爲《外空條約》締約國,美國政府理應對所有美國機構、企業、個人的探索行爲負起責任,而作爲從事太空探索活動的企業,Space X也同樣應該尊重《外空條約》,向有可能遭遇碰撞風險的各方公佈“星鏈”衛星的軌道信息和變軌方案,並協調規避。共同維護太空秩序符合全人類太空發展的利益,考慮到未來還會有更多國家和企業把航天器送入太空,或許是時候在空間軌道上制定“交通規則”,對“強行併線”行爲說“不”了。
還有網友根據《外空條約》第二條的規定開了個腦洞。要知道,1969年美國宇航員阿姆斯特朗和同伴乘坐阿波羅11號登上月球時,曾在月球表面插上了美國國旗,還留下了好幾張與國旗的合影。有眼尖的網友發現,其中一些神似殖民時代殖民者初登“新大陸”時留下的照片。不過,此旗非彼旗。根據規定:“各國不得通過主權要求,使用或佔領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據爲己有。”換句話說,這面著名的美國國旗,說到底也只是人造景觀,僅供留念,而已。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肖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