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報綜所稅依照居留天數不同 三種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在中華民國境內在同一個課稅年度,依照居留天數的不同,辦理綜所稅申報方式及時間可分爲三種。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在中華民國境內在同一個課稅年度,依照居留天數的不同,辦理綜所稅申報方式及時間可分爲三種。

中區國稅局指出,居留天數以90天、183天兩個時間節點分爲三種辦理情形。

首先,若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不超過90天,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內的扣繳所得,將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所得給這位外僑時,辦理就源扣繳,無需自行申報。

至於若有非屬扣繳範圍所得,則應在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辦理綜所稅申報納稅。

第二,若外僑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90天但未達183天,來自中華民國境內的扣繳所得,同樣是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就源扣繳。

與前述第一種主要差別在於,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僱主取得的勞務報酬,居留未滿90日免稅,但在91日至182日之間,則應與非屬扣繳範圍所得一樣,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或離境前辦理綜所稅申報並繳稅。

第三,若外僑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居留達183天,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個人,如果當年度所得達課稅起徵點,應於隔年的5月1日起至31日止,向居留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的所得稅申報。但在年度中途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綜所稅申報納稅。

國稅局也指出,在計算居留天數時,應以課稅年度的元旦至12月31日止,計算期間居留於我國境內的天數。

國稅局也提醒,課稅年度的所得稅申報,應自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申報,若5月31日適逢例假日或休息日,則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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