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臺合併 應納事前管制思維
兩大餐飲外送平臺收購案對國內的影響層面廣泛,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與討論,該案目前仍在公平會要求補件的程序中,猶待定奪。不過依據過去的經驗,除非禁止其結合,否則以本案影響市場的程度,公平會極可能在附加多項附款後始予放行,因此附款的設計,與是否能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關係密切。
公平會在民國一一○年處分Foodpanda案中,曾將案件相關市場界定爲「餐飲外送平臺」,但查本次參與結合的事業,無論登記名爲「優步福爾摩沙」、「優食臺灣」或「富胖達」,其所營事業皆無餐飲業這項,而是以資料處理、電子資訊供應及第三方支付等服務爲主,顯然兩大外送平臺的本質,仍是透過持續蒐集數據資料並利用演算法,提供餐飲遞送服務的數位科技公司,因此本結合案的附款,必須能夠反映參與結合事業的定性。
Foodpanda與UberEats自進入我國以來,持續保持市場第一與第二的位置,且與其他品牌相距甚遠,倘兩大巨頭合而爲一,市場結構的高度傾斜可以想像,對消費者或餐廳而言,未來欲使用餐飲外送服務,將更依賴結合後事業且難以迴避,因此結合後的事業,足堪以歐盟「數位市場法」所稱「守門人」事業比擬,也就是結合後事業除了對市場有重大影響,且有持續不變的市場地位之外,它還是企業用戶接觸終端使用者的重要管道。
由於餐飲外送服務的競爭力來源,仍在於大量數據資料蒐集以及不斷優化的演算法,因此對於許可結合的附款,得參考「數位市場法」第六(九)、六(十)條的規定,對結合後事業課以「資料共享」義務,作爲許可結合的「條件」而非只是「負擔」,即非履行結合條件的要求,結合許可不能生效。其作法包括命結合後事業建立機制,在終端消費者提出要求時,就該消費者使用平臺所提供或產出的相關資料,得有效行使資料可攜的權利,以利競爭平臺取得使用者資料而得加以利用;此外在餐廳用戶要求下,平臺亦應免費提供餐廳用戶使用平臺時提供或產出的集合性或非集合性資料,當其中包含消費者個資時,平臺必須有完善的設計,事前取得消費者明確的同意。相關的方案與機制必須經公平會審查確認,以判斷許可結合的條件是否已經成就。
兩大餐飲外送平臺一旦結合所形成的市場結構問題,絕非日後藉認定存續事業濫用支配地位再加以裁罰能夠有效解決,尤其數據庫的整合,將使結合後事業的能力更爲強大。唯有導入「事前」管制的思維,提供突破市場僵化結構的機會,纔有改變現況的可能。餐飲外送平臺是資訊科技的應用服務,是數位經濟無處不在的鮮活案例,公平會欲展現其維護數位市場競爭秩序的能力,本結合案實有指標意義,吾人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