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權制度 環保署預告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環保署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規定,預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溫室氣體減量需要多管齊下,以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報系資料照)

爲促進淨零排放目標之達成,環保署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規定,預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溫室氣體減量需要多管齊下,爲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如:提升能源效率、節約能源等措施,藉此擴大溫室氣體減量種類、對象及範圍;執行自願減量專案者取得減量額度後可移轉或交易,形成減量誘因機制。

「自願減量機制」即爲「碳信用抵換機制」,該機制產生的額度,氣候法稱爲「減量額度」,國際也稱「碳信用(Carbon Credit)」,坊間常將此視爲「碳權」之一。環保署表示,一般而言,「自願減量機制」多用作爲碳定價機制的補充措施。在氣候法修法之前,環保署已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訂有「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執行至今,計有92案通過註冊,其中24案依實際減量成效核發約2378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減量額度,並有682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已於環評抵換使用。

氣候法修法通過後,環保署重新檢視原有「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提出「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且專案應符合可量測、可驗證、可報告(MRV)之原則,同時應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產生危害及避免重複計算等五大原則,確保實質減量以協助淨零轉型目標的達成。

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就溫室氣體減量措施類型,審定減量方法及其內容,以及指定確證及查證方式,後續執行自願減量專案者可直接引用審定減量方法申請專案,不用重新提出減量方法,降低申請者的負擔;針對註冊申請增加簡化機制,減量措施技術成熟、減量計算簡易明確者,可依減量方法得免除確證,規模較小者還可免除環境衝擊分析等程序,期降低申請門檻,擴大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