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帶貨何以信口開河“兩頭坑”
“直播間顯示的獼猴桃鮮嫩可口,汁水豐富,怎麼我收到貨後就是一堆爛果,獼猴桃也不像直播時那麼大。”
今年7月初,河北省廊坊市的李東(化名)在某網紅直播間看到獼猴桃的推薦,便花了49.9元購買了兩箱精美禮盒裝獼猴桃。收到貨後才發現獼猴桃壞了一堆,而且口感、味道與主播宣傳的相去甚遠,最關鍵的是該商品包裝上沒有任何信息,屬於“三無”產品。
李東只是衆多被網紅帶貨坑騙過的消費者之一。近期,多位消費者向《法治日報》記者反映:看到知名網紅帶貨才下單購買,下單界面顯示“當日已售999+”,到貨後發現商品質量奇差。再回過頭來查看商品界面發現,商品真實銷量只有幾十件。
產生困惑的不只是消費者。不少商家反映近段時間發現一個怪現象:明明花大價錢請了網紅帶貨,直播時訂單多到數不清,第二天卻收到大量退訂通知,實際成交數慘不忍睹。
受訪專家認爲,網紅達人爲了賺取更高的利益,一邊給商家的賣貨數據“注水”來賺取鉅額坑位費,一邊用虛假宣傳迷惑消費者割“韭菜”,這種“兩頭坑”的現象不僅違反了市場公平競爭原則,也侵害了商家和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相關平臺應明確嚴懲措施,對數據注水的主播、機構,該禁播的禁播、該封號的封號,從而真正形成威懾力。
數據注水騙坑位費
實際直播銷量慘淡
近日,某網紅被指割商家“韭菜”,一邊疑似通過數據注水製造虛假繁榮,騙取商家鉅額“坑位費”;另一邊利用“誇張”話術宣傳產品功效,誤導消費者。
在相關視頻中,商家稱該網紅給其的幾次帶貨中儘管銷售額有上千萬,但很大一部分都是刷單。據該商家公佈的記錄顯示,不少買家使用的是同一個ID,在每一場直播中都會大量下單一件產品,購買後立即發起退款。
今年4月,一演員曾爲某商家在直播間帶貨,廠家支付了3萬元“坑位費”,爲這場直播備貨60萬元商品,最終卻以0銷量慘淡收場,之後還遭遇了維權難的困境。
今年1月有品牌方爆料稱,某明星到網紅直播間帶貨,某臘肉品牌的負責人爲此準備了價值170萬元的臘肉產品,結果只賣出去一單。本希望通過網紅助陣提升銷量的商家,最終不賺反虧,還要莫名負擔大量退單產生的快遞費、人工費和退貨倉儲費,損失慘重。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在調查中發現,一批以“對接推廣”爲名,實則專爲主播提供刷單服務的團隊出現在網絡平臺,不少人發佈諸如“每天動動手指就能賺錢”“賺生活費了!當天秒結賬!”的帖子吸引一批想要賺外快的大學生、寶媽等人羣。
不僅如此,網上還有大量買粉、買評論轉發的店鋪。記者隨機諮詢了一家店鋪如何收費,商家發來一張價目表:3元100個贊、5元200個贊;12元100名粉絲、48元500名粉絲;7元30個評論、3元100個評論、2元10000播放量等。有的店主直接表示,在“××”直播間發佈一條評論、拍下一件商品,就能獲得幾元錢的收益,多發多得。
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直播間邀請網紅帶貨時,一般會規定銷售額需要達到的具體數額。爲替主播完成銷售額,一些網紅團隊會尋找刷單人員。“一般協議中都會出現‘禁止刷單’條款,但實際操作中不少網紅背後的團隊私下都會找人刷單。”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合同結算形式有很多種,其中最重要的是“GMV”(Gross Merchandise Volume,即商品交易總額,是一定時間段內成交總額。多用於電商行業)。該成交量既包括真實成交量,還包括“拍下未付款”的部分。商品交易總額多,真實成交量低,就是因爲主播利用不正當手段進行刷單。只要利用水軍刷單沖銷量提高GMV,達到所需銷售額,再發起退款申請或者退貨,網紅團隊和水軍就穩賺不賠。而商家不但要支付網紅“坑位費”,還要承擔退貨帶來的損失。
收費發帖直播刷屏
虛假宣傳誘導消費
“前段時間,正打算入手一款面膜。每次購物前我都喜歡先看下想要購買的商品的直播,覺得在直播間能夠看到商品使用後的真實效果。”在北京讀研的小劉告訴記者,她在某社交平臺看到該款面膜的分享後,又到售賣面膜的網紅直播間,看到主播的試用效果立竿見影,便毫不猶豫地下單購買。
小劉使用後發現,面膜效果並不好,自己還出現了皮膚泛紅、刺痛的情況,在網上一查才知道,對於該主播刷單的討論和實錘很多。“很多人說這個品牌一直在找人做推廣,實際根本沒這麼多人購買、使用,一直欺騙我們這些真實購買的消費者。”小劉氣憤地說。
“買一件到手十二件,這個牌子的東西我一直回購……”這樣的話術在直播間並不鮮見。僅上線十幾秒的商品瞬間成爲銷售“爆款”,滿屏的點贊、好評。
直播時刷屏的“好物”,買回來後卻質量極差。好評從何而來?成千上萬的高額成交量背後又藏着什麼貓膩?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的王女士收到一則郵件,對方自稱是“××傳媒公司”的工作人員,可以幫助她和商家對接,替商家帶貨。在該傳媒公司的撮合下,沒過幾日就有一款“大牌”面膜公司聯繫到王女士,稱只要發帖宣傳面膜就能拿到酬勞。“因爲第一次合作沒什麼經驗,商家發來商品的評價內容,自己也沒有親身試用商品,就發了帖。”王女士說。
發完帖後,王女士被拉進了一個羣聊,羣主每日都會發布一些“小衆”商品,由羣裡的“博主”自行認領,發佈內容可得10元至20元的報酬。還有一項任務則是在指定直播間進行刷屏或帶貨視頻的點贊、評論,直播中途不能退出直播間,佣金爲15元一小時,一場直播下來能賺五六十元。
朱巍說,《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電子商務法中都有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因此,主播在電商平臺評論區中操縱評價、濫用評論或利用虛假評論誤導消費者等行爲,都是被禁止的,並且可能構成違法行爲。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欒燕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關於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網紅主播僱傭水軍刷單、刷虛假好評的行爲或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虛假宣傳情形,對消費者存在誤導,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健全網絡監管機制
實時監測智能分析
近些年,類似的網紅“變現”套路並不鮮見,這種行爲的本質,就是在揮霍商家和消費者的信任,這種“兩頭坑”的亂象在破壞正常直播帶貨行業秩序的同時,也破壞了正常的營商環境。
對主播僱傭“水軍”虛假刷單坑害商家、誤導消費者的行爲,該如何進行整治?
目前,國家相關部門已經出臺規定,嚴厲打擊“刷單炒信”、虛構交易等虛假宣傳違法行爲。今年4月,中央網信辦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清朗·整治‘自媒體’無底線博流量”專項行動中,重點整治通過擺拍場景等內容博眼球,在直播帶貨中進行虛假宣傳等行爲。近日,中央網信辦又印發通知,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清朗·網絡直播領域虛假和低俗亂象整治”專項行動,重點整治“編造虛假場景人設,無底線帶貨營銷”“欺騙消費者,銷售假冒僞劣商品”等問題。
在欒燕看來,網絡平臺作爲商品或服務交易的中介,有責任對平臺上的銷售者進行資質審覈,確保其合法合規經營。如果網絡平臺未盡到審覈義務,明知或應知平臺上存在刷單行爲而不採取措施,可能需要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電商平臺應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對網絡交易行爲進行實時監測和智能分析,及時發現和查處虛假銷量、虛假好評等違法行爲。相關部門應加強對電商平臺、銷售商、帶貨端的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涉嫌刷單、刷好評等行爲的商家進行調查並依法查處,從罰款、暫停營業等角度加大對該類行爲的處罰力度。還應完善商家信用體系,對商家的違法違規行爲記入檔案並公示。”欒燕說。
朱巍則提議,商家務必在與主播簽訂帶貨合同中清晰約定好推廣項目內容、銷售額業績、提成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保障各方合法權益,避免出現糾紛難以解決。同時,還應強化監管,建立健全網絡監管機制,對在直播間“沖銷量”的活動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只有在用戶舉報、平臺約束、違法處罰等一系列制度紮實落實的情況下,網紅帶貨纔不敢信口開河“兩頭坑”。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