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留言指炎亞綸「性侵犯」 14名網友挨告結果出爐

臺北地檢署

藝人炎亞綸被控對網紅「耀樂」偷拍性行爲影片,去(2024)年獲判緩刑,但大批網友在網路留言指炎亞綸「性侵、誘姦、偷拍」是「性侵犯」、「性侵犯判緩刑」,炎亞綸不滿對14名網友提告加重誹謗,臺北地檢署認爲網友言論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依罪嫌不足,今天(17日)將14名網友全部不起訴。

2023年6月,耀樂開記者會指控炎亞綸在交往期間硬上他,當時他年僅16歲還是未成年,還偷拍親熱片結果不慎外流,導致他人生大變,當時炎亞綸還闖進記者會場道歉;事後炎亞綸遭到耀樂提告。

士檢認爲,炎亞綸被控妨害性自主部分不起訴,拍攝和持有與少年性行爲影像等罪,另依兒少性剝削條例遭提起公訴。

去年5月,士院審結本案,審酌炎亞綸認罪且被害人同意緩刑,今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資法,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月,另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

去年大批網友在網路留言指炎亞綸「性侵、誘姦、偷拍」是「性侵犯」、「性侵犯判緩刑」,炎亞綸不滿對14名網友提告加重誹謗,北檢今偵結,不起訴14名網友。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