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義殺父弒母遭押2年獲釋 最高法院二度撤銷裁定

檢方指控,41歲的王男與妻子陳麗雅,因積欠40萬元的卡債,合謀弒親奪產詐保,他們在2014年10月5日以捕撈蝦子爲名義,將70歲患有智能障礙的母親騙到溪邊,以手壓住其頭部將她活活溺死,再打電話向消防隊求助,佯稱母親撿拾梳子不慎落水。

母親死後,王男立即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檢察官查覺有異對他約談測謊後,他隨即舉家遷移住所,並欲出國前往印尼,警方緊急在機場將他逮捕,經調查發現,王的75歲父親也因不明原因死在溪中,懷疑也遭殺害,檢方偵結後將王男夫婦起訴。

南投地院將王男殺母部分判處無期徒刑,弒父部分由於證據不足,夫妻2人都獲判無罪,案經上訴後,律師聲請重新鑑定,臺大的鑑定卻認爲「王母跌溪撞頭溺斃成分居大」,臺中高分院因此裁定,將羈押2年6的王男無保停押、當庭釋放,但限制出境、住居。

檢方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二審只憑着新的法醫鑑定報告,也沒傳喚鑑定人進行調查,就讓王男無保釋放,裁定理由沒有完備,需要重新再評估王男是否有羈押必要?應否具保或無保釋放,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重裁。

但臺中高分院仍裁定將王男無保釋放,檢方再提抗告,最高法院除了重申前次發回的意旨外,也認爲王男尚未排除涉案,但原裁定只要求他限制住居、派出所報到,是否能確認他沒有逃亡的意念,有待調查釐清,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中高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