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信息,朝陽多名房東被警方行政處罰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市朝陽區多名房屋出租人因未履行房屋管理責任,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處以行政處罰。朝陽警方提示各位房屋出租人,在節前一定要對自己出租的房屋多加留意。
1月8日,朝陽分局常營派出所民警在轄區某小區檢查時,發現房屋出租人範某存在未定期檢查房屋使用情況、未履行房屋管理責任,對房屋使用情況不監督、不清楚,致使該出租房屋內發生違法活動。鑑於此,公安機關依法責令範某限期改正,並對其處以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1月12日,朝陽分局潘家園派出所民警在轄區某小區檢查時,發現房屋出租人朱某存在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信息、未定期檢查房屋使用情況,對其中存在的治安隱患失管失察,致使該出租房屋內發生違法活動。鑑於此,公安機關依法責令朱某限期改正,並對其處以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朝陽警方表示,出租房屋可不光是籤合同、交鑰匙這麼簡單,後續的管理和安全檢查等都必不可少,每一步都關乎安全大局。特別是隨着春節假期的臨近,不少人都期盼着能在節前敲定準備承租的房子,還有不少人走親訪友,在親友租住的房子中短住一陣子也是常事。朝陽警方提示各位房屋出租人,在節前一定要對自己出租的房屋多加留意。
首先是簽約完畢後,房屋出租人要主動申報登記租客信息。依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十五條中規定,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動人口基層管理服務機構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指定的信息系統辦理出租登記,填報租賃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實際居住人員信息等內容。當居住人員發生變更時,出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另外,租客們也理應配合房東的檢查工作,同時要文明、安全地居住。《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檢查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規劃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
此外,如房屋出租人發現租客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或出租房屋內存在違法犯罪線索,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發現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出租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報告。若房東未盡職盡責,致使出租房屋內出現違法行爲,不僅違法人員需接受處理,房東也將面臨相應處罰。
編輯 甘浩
校對 盧茜